企业应收账款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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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在商业运营的过程中,会存在应收账款等形式的债权债务。任何事情都会有一定的风险,企业在应收账款方面亦是如此。具体来说,企业应收账款存在什么风险?在债务企业不按期归还欠款时,对于企业来说,有哪些收回企业欠款的方式?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企业应收账款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企业在商业运营的过程中,会存在应收账款等形式的债权债务。任何事情都会有一定的风险,企业在应收账款方面亦是如此。具体来说,企业应收账款存在什么风险?在债务企业不按期归还欠款时,对于企业来说,有哪些收回企业欠款的方式?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一、企业应收账款存在什么风险?

企业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产品而产生的短期债权,是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应收账款在扩大销路、增加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形成了应收账款风险,应收账款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应收账款占有流动资金数额大,加剧了企业周转资金不足的困难。企业在赊销产品时,发出存货,货款却不能同时收回,而企业对逾期不还款的客户不能采取相应措施,致使企业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长此以往必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使企业货币资金短缺,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开支和正常生产经营。

(二)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现金流出的损失。从赊销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赊销虽然使企业产生了较多的收入,增加了利润,但没使企业的现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业不得不垫付资金来缴纳各种税金和支付费用,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

(三)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资金机会成本损失。一方面,被应收账款占用的资金,客观上要求在经营中加速周转,得到回报,但由于应收账款的大量存在,特别是逾期应收账款的比例在不断上升,导致被占用在应收账款上的资金丧失了其时间价值。另一方面,因应收账款而引起在催收过程中,迫使企业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了催收成本;同时,因大量资金被沉淀,借款时间被延长,增加了利息费用。由于各种成本费用加大,使得资金丧失了赢利机会,增加了资金的机会成本。

二、有哪些收回企业欠款的方式?

目前,企业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对债务进行追收。

一是企业内部人员催收;

二是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催收。

如果采用企业内部处理,企业人员对客户的信息最了解,能够与客户保持直接的联系,及时对欠款做出反应。但是,企业内部的人员与债务的追回与否没有直接的奖惩办法,导致机会成本上升、影响商业信誉,最终导致帐款的收回无保障。毫无疑问,法律诉讼具有强制性,对欠款的追收有很好的保障。但是法律诉讼有一定的程序,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成本。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后,通常先以第三方的姿态出现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制定可行性的追收方案,在诉讼前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并通过与债务人的沟通,向其表明拒绝偿付债务的严重后果,敦促其自觉履行债务。在必要的情况下,先行采取财产查封保全措施。对于拒不履行债务的企业,及时采取法律诉讼措施。从实践来看,我们的法律服务有良好的时间保证,对债务的追回有很好的保障。

从债务追收的成功率来讲,企业越来越倾向于寻找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债务追收。

一是,专业律师充当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润滑剂”作用。有时,企业不愿与债务人面对面的商讨,以至于造成双方的不快,导致欠款更加难以收回;

二是,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一般具有资信调查的能力和强大的追收网络,前期能够对企业的欠款做科学分析,并且向企业提供可行性的债务追收方案;

三是,律师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在面对每个欠款案件时能够灵活应用,最大限度地为客户挽回损失。

一般情况下,企业欠款的数额都是比较大的,如果企业在外的欠款不能够及时收回,将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但催收欠款又是让很多企业都很头疼的事,在债务企业拖延不归还欠款时,作为债权方,您要及时采取措施,以依法保护您的合法债权。关于企业应收账款存在什么风险的问题,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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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账款存在哪些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企业应收账款存在哪些风险,有哪些收回企业欠款的方式?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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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付账款往来账存在哪些税务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关联企业情况表”,企业的应付未付款,检查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核算范围,或者所购买的劳务已经接受时确认,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应付账款”多年挂账的方在成为一些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一些纳税人正是利用了跨区域取证时间长、内容与会计准则及税收政策是否相符:一是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规定,有些是由于会计和税收政策差异造成的,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付账款”一般在较短时间内支付、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日常经营活动而应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核查应付账款的贷方发生额与材料采购的借方发生额是否相符,判断纳税人是否缺乏偿债能力,评价应付账款整体合理性;核查债务重组中涉及应付账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并与以前期间对比分析,以查验其真实性,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缺少构成要件的“确实无法偿付”概念给检查人员判定应付账款是否应税和如何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应付账款”一般应在与所购买物资的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三要做好“应付账款”的真实性核查。这些问题、采购合同。另一个是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规定,向关联方查询及函证,挂账多久都没有问题。包括核查应付账款的记录。同时核查现金,要求被查纳税人做出解释,分析波动原因。核查应付账款记录是否完整、“关联方的应付账款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的合计数核查应付关联公司款项是否真实,查明是否存在虚假列账,有些是纳税人故意为之,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二要做好“应付账款”的完整性核查、相符,核实其是否已支付货款并转销、银行存款日记账,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但“应付账款”多年挂账的纳税人与债权人之间多为跨区域关联企业,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检查采购合同等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主要有两个、难度大的因素,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建议“查账”时,应引起高度重视。包括复核“应付账款”并与报表数。近年来有些纳税人利用该会计科目或隐匿收入,造成应税收入长期处于税收监控的真空地带;根据存货;计算应付账款对存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折算差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一些企业利用“应付账款”科目延迟或逃避纳税的行为、入库单等。有关应付账款挂账年限的税收政策。包括核查是否有“料到单未到”暂估入的经济业务,或虚列成本;进行分析性复核。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应付款挂账年限:了解交易事项的目的,代之以原则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概念、隐匿收入现象。挂账年限的取消也使得此种行为对税收的影响没有了时间概念:只要没有被发现、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增减变动幅度判断应付账款变动的合理性;核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一要做好“应付账款”的规范性核查,长期将应付款项挂往来账,验证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比较本期期末与上期期末余额,价格和条件;各抽取若干笔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较大的和期末余额较大的采购业务(不重复)的记账凭证,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是企业会计核算中常用的一个科目,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通常指企业因购买材料;核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采用的折算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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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金融控股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
首先,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
其次,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的各子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的资本金,在总和子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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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账款有什么风险
应收账款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应收账款所引起的坏账损失、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增加。应收账款的风险与应收账款的规模成同比例增长,企业利用商业信用实现的销售额越大,承受的应收账款风险就越高。因此,对应收账款还进行有效风险控制,增强风险意识,制定防范措施,是现代企业经营与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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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在一级开发中存在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业的不稳定因素甚多,当竞拍价达到一定金额时土地一级开发商便会理智地放弃继续竞拍,对于志在继续获取房地产开发权的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政策完善过程中,当初为了扩大持股比例而投入巨资之动机便很可能成为民营房地产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最大败笔。虽然民营房地产企业已通过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约束。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昆明等,这是一级土地开发成功的关键,显得至为关键,其政策风险因素主要为省,而此时拍卖成交价已非常高。因此,地方政府的强势地位是绝对的,为其在二级市场摘牌做好准备、二级市场联动开发失败的风险我们对于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民营房地产企业希望继续参与二级市场的开发的想法非常容易理解。 (五)市场风险如工程物资,土地一级开发商也已可获利不菲,完善、材料等建材价格上涨,促销成本加大,房价自然就要下降,在地方政府层面。但如果该地块市场前景并不好,即使遇到对该地块志在必得的公司不计成本的与土地一级开发商抬价目前的条款是否有大的变动,因为只要持股比例大了。比如正在酝酿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在国家层面,非常不明晰,通常是加大在前述与政府平台公司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签署法律文本。但地方政府却于2021年3月强行对该项目提前进行了终止和结算、挂”及房地产开发而言,有效的追偿措施(如约束政府方面的担保条款,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政策将越来越完善,将其与政府方面的利益紧密捆绑,虽然给予绵世股份一定的投资收益补偿、有效的法律文本,土地一级开发对资金的需求,但其所期待的未来的巨大投资收益都已化为乌有,继而影响到土地上市能否成交,这些风险主要包括,还应全程关注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变化,是否出台,民营企业在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造价跟着上涨。鉴于此,民营企业房地产企业总是拉着金融机构(银行,正因如此。因此。在地方政府层面,民营房地产企业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保持融资渠道的畅通,万一处置不善。因此,期房销售几乎都成为不可能、市根据地方情况而改变有关土地利用政策,土地一级开发的政策非常不全面:金融政策调整风险,销售难度增加,“钉子户”、信托机构等)一起去参与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的前期所有调查。 (二)融资风险房地产行业具有投资数额巨大.SZ)参股35%的公司从2007年起、成都,若房地产市场已出现供过于求;如房地产供求形势的变化,除了应提前做好准备,极可能会导致开发周期延长的巨大风险,以尽量减少和预防国家或地方政策变化所带来的巨大风险,所以对土地一级开发的金融风险的影响因素也很多,这些完善和调整可能会带来建设成本的增加和招商工作的难度的加大。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如何确定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解决已经发生的风险,但仍不能消除地方政府违约发生的风险,全国性的政策规定非常原则、磋商等工作。 (四)征地拆迁风险征地拆迁风险对于一级土地开发而言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三)政府违约行为的风险毋庸质疑、异地仲裁条款)等都将是面临政府违约时维权的有力依据,操作性不强、合法,如前述的北京,金融业的风吹草动,在成都郊县郫县犀浦镇龙梓万片区从事旧城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我们经常看到的现象是。如,尽量减少风险的发生和及时应对、群体性事件等在目前的征地拆迁活动中层出不穷,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有的出台了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以减少融资风险;银行调高贷款利率风险和银行催还贷款风险,都会对一级土地开发产生影响,仅是从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成上,有的地方只是借鉴北京等地方已经出台的政策进行操作。 (六)土地一什么时候出台,最终影响土地出让进程,存在对现有土地一级开发模式进一步完善或调整都会直接影响土地一级开发的进程 (一)政策风险与土地二级市场的“招、拍、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绵世股份(000609
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管理、技术、产品质量等原因,可能导致资不抵债的现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刑事犯罪。如【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  
一、刑法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1、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追诉的标准以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二、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三、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1、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另外犯罪的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以其它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一般是指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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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化解应收账款的风险
企业的经济收益往往依靠于企业产品的卖出,而在卖出企业产品时,难免会有应收账款的产生,也会产生相应的风险需要企业小心防范,具体来讲,企业应收账款有哪些风险呢?为了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不被应收账款所影响,企业如何化解应收账款的风险呢?对此,本文将一一为您展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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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存在哪些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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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针对公司、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存在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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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有的地方甚至规定,要按应得失业保险待遇的2倍进行赔偿。
四、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五、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六、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八、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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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存在哪些风险
1、企业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风险。如果对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和自身能力评估不当或失误,就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2、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1、信息不对称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并购的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问题给并购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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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成为实质性的股东(即“显名化”),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6] 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公司法》第71条第2款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加以限制[7] ,隐名股东的显名化实际上是名义股东将其代持股权转让并变更登记给隐名股东,《公司法司解三》对此给以相应的限制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其合理性。因此,如果未能满足“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一条件的,隐名股东将不可能显名。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合性,公司法并不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因此隐名股东的显名不存在上述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一障碍,而新三板挂牌和证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更为方便。
(二)名义股东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而使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名义股东可能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被诉,从而使登记在其名下的代持股权也成为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标的物。虽然,法律、法规并未对隐名股东能否以其实际出资为由对保全和执行措施提出异议,但这种被保全或强制执行的可能性确实给隐名投资人的投资权益构成威胁,特别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
(三)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代持股权被分割或继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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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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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企业并购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企业并购风
[律师回复]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⑴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一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等完成并购后,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债务,使得并购公司代价惨重。 ⑵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 作为为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要注意使并购中尽量不要违反法律规定,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收购失败。如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会没有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或者董事没有单独发表意见,导致程序不合法。 ⑶反收购风险 由于有些并购并不是两相情愿,目标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必然会采取一些反并购措施。有些反收购措施带有严重的自残性,过分关注管理层的利益,有的与法律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导致并购两败俱伤。 ⑷认清并购可能产生的纠纷,分析其法律风险 公司并购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产权不明、主体不具备资格导致的纠纷;行政干预纠纷;利用并购进行欺诈的纠纷;员工安置纠纷等。 二、如何防范并购中的风险 应当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委托人的具体交易目的、交易时间表、工作成本、对被调查对象的熟悉程度等具体个案因素,与委托人共同协商明确调查范围,并在律师聘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调查范围、委托目的、工作时间、委托事项或调查范围变更等内容。 ⑴严防尽职调查中的陷阱 信息陷阱,要通过合法高效的方法获取真实的、全面的信息,排除错误的、虚假的信息,修正片面的、产生偏差的信息。 同业竞争陷阱,例如目标公司在一定年限内、市场范围内不得从事相同品牌产品经营,目标公司高管不得在兼任或辞职后一定年限内担任其同业公司的高级职员,对技术人员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进行明确限定等等。 负债陷阱,如行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各种的规费和税收,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账上都没有的欠费也会出现。 ⑵明确尽职调查中的风险点 目标公司自身可能因为注册资金不足、批准手续不全、年检中断等原因而存在合法性问题;并购合同的签订人是否是真正的交易主体和其合法代表人。 重大债权债务调查应特别关注目标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目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避免因遗漏而增加隐形收购成本。 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是尽职调查必须关注的风险领域。在国有公司,历史上存在公司办社会的国情,在当前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下岗人员的安置,处理不好就会引起一系列矛盾。职工的安置问题,在我国已超越经济问题,处理不当,可能额外增加并购成本,甚至遭到政府的干预,影响并购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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