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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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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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有哪些

市政工程往往都是大型的工程,这种类型的工程对于质量把关是非常严格的,一旦出现质量事故造成了不利影响非常的大,但是出现质量事故之后,我们也要区分事故的等级,毕竟不同等级的事故处罚不一样,那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有哪些呢?请看下面讲解。

一、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有哪些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1、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2、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3、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4、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

6、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7、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财务部应及时将工程造价的调整情况报告指挥部领导。

主要是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不同等级的事故处理结果不一样,我们要知道,出现工程质量事故之后,一定要及时对事故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化,如果不幸造成了人员伤亡,还要及时对伤亡人员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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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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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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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发包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和场容等进行监督管理,考核验收全面负责。
4、 代表企业执行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和执行项目经理部企业签订的合同,保证各类合同目标实现。
5、 严把质量关,掌握设计意图,按设计规范、规程、检验标准施工,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正常施工程序施工。
6、 合理组织和调动生产要素,实施日常工作中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控制、激励、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工期和效益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进行监督。
7、 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各类人员职责权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企业机关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和经济约束。
本人意见 本人具备岗位资格和能力,愿意承担上述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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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搞市政工作方面的,他想问一下市政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具体内容有哪些,这样他好展开工作
[律师回复]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一)本工程施工单位全部施工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由施工质量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工程、设施的损坏。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三)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后由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四)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在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义务保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阅读过上文,相信大家也都对市政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有了一些了解,市政工程质量保修规定规定了保修的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以及保修费用等等,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规定,才让工程显得更加规范,让大家的权益有相应的保障。
公司承接了市政府的道路施工工程项目, 年底就可以完成施工项目了, 请问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评定等级和方法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路基
第一节 土方

3.
1.1条 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3.
1.2条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3.
1.3条 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
3.
1.3-1、表
3.
1.3-2的规定。
第二节 石方

3.
2.1条 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3.
2.2条 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2.2的规定。
第三节 路床

3.
3.1条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3.
3.2条 用12~15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3.
3.3条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3.3的规定。
第四节 路肩

3.
4.1条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3.
4.2条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4.2的规定。
第五节 边沟、边坡

3.
5.1条 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3.
5.2条 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3.
5.3条 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5.3的规定。
第四章 基层
第一节 砂石基层

4.
1.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4.
1.2条 用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4.
1.3条 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1.3的规定。
第二节 碎石基层

4.
2.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4.
2.2条 用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4.
2.3条 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2.3的规定。
第三节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

4.
3.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4.
3.2条 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4.
3.3条 用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4.
3.4条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3.4的规定。
第四节 石灰土类基层

4.
4.1条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4.
4.2条 有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4.
4.3条 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4.3的规定。
第五节 块石基层

4.
5.1条 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4.
5.2条 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5.2的规定。
第六节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

4.
6.1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4.
6.2条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4.
6.3条 用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4.
6.4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6.4的规定。
第五章 面层
第一节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

5.
1.1条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5.
1.2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5.
1.3条 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伸缝必须全部贯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5.
1.4条 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

5.
1.5条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1.5的规定。
第二节 沥青混凝土面层

5.
2.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5.
2.2条 用10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5.
2.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5.
2.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5.
2.5条 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2.5的规定。
第三节 黑色碎(砾)石面层

5.
3.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5.
3.2条 用10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5.
3.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5.
3.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5.
3.5条 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3.5的规定。
第四节 沥青贯入式面层

5.
4.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5.
4.2条 面层用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5.
4.3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5.
4.4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5.
4.5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5.
4.6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5.
4.7条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4.7的规定。
第五节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5.
5.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5.
5.2条 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5.
5.3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5.
5.4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5.
5.5条 沥青表面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5.5的规定。
第六节 泥结碎石面层

5.
6.1条 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

5.
6.2条 用10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5.
6.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5.
6.4条 泥结碎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6.4的规定。
第七节 级配砾石面层

5.
7.1条 混合料配比必须符合级配曲线范围,拌和应均匀。

5.
7.2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粗细料集中、波浪等现象。

5.
7.3条 面层用10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5.
7.4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5.
7.5条 级配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7.5的规定。
第六章 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 侧石、缘石

6.
1.1条 侧石、缘石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缘石不得阻水。

6.
1.2条 侧石背后回填必须密实。

6.
1.3条 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1.3的规定。
第二节 预制块人行道

6.
2.1条 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6.
2.2条 人行道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6.
2.3条 预制块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2.3的规定。
第三节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6.
3.1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等现象。

6.
3.2条 表面线格必须整齐、清晰。

6.
3.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6.
3.4条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3.5的规定。
第四节 沥青类人行道

6.
4.1条 沥青人行道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6.
4.2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边不应枯焦。

6.
4.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6.
4.4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6.
4.5条 沥青类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4.5的规定。
第五节 涵洞、倒虹管

6.
5.1条 砌体必须咬扣紧密,砂浆饱满密实,灰缝整齐,不得有空鼓,墙面应平齐。

6.
5.2条 盖板、基底混凝土应浇捣密实,坐浆安装稳固。

6.
5.3条 流水道必须畅通,不得阻水。

6.
5.4条 涵洞、倒虹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5.4的规定。

6.
5.5条 倒虹管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应符合表
6.
5.5的规定。
第六节 收水井、支管

6.
6.1条 收水井内壁抹面必须平整,不得起壳裂缝。

6.
6.2条 井框、井篦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应平稳。

6.
6.3条 井内严禁有垃圾等杂物,井周及支管回填必须满足路基要求。

6.
6.4条 支管必须直顺,不得有错口,管头应与井壁齐平。

6.
6.5条 收水井、支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6.5的规定。
第七节 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

6.
7.1条 砌体砂浆必须嵌填饱满、密实。

6.
7.2条 灰缝应整齐均匀,缝宽符合要求,勾缝不得有空鼓、脱落。

6.
7.3条 砌体分层砌筑必须错缝,其相交处的咬扣必须紧密。

6.
7.4条 沉降缝必须直顺贯通。

6.
7.5条 预埋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6.
7.6条 干砌石不得有松动、叠砌和浮塞现象。

6.
7.7条 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7.7的规定。
第七章 道路半成品
第一节 预制侧石、缘石

7.
1.1条 预制侧石、缘石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7.
1.2条 预制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
1.2的规定。
第二节 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

7.
2.1条 预制道板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7.
2.2条 彩色道板必须表面平整,色彩均匀,线路清晰和棱角整齐。

7.
2.3条 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
2.3的规定。
第八章 测量

8.0.1条 水准点闭合差:,式中L为水准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km。

8.0.2条 导线方位角闭合差:秒,式中为测站数。

8.0.3条 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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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是否有效?
工程质量等级可划分为:质量合格,不合格和优良。单元组成分部,单元工程主体,工程主要检查项目要求合格(没有优良)基本项目达到70%合格为合格,少了就不合格。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不仅规范了我们的安全,且规范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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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堂妹和她的老公做的是市政路的施工,现在已经完工,需要验收了,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有很多人对于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不是很清楚。现阶段的检验内容是什么?以下是中国建筑网整理的关于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具体对象和内容。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包含以下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I—90)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2—90)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3—90)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4—90)
市政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初验合格后,将验评资料(包括装订成册的质量保证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质量等级核定。
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工程中实测项目予以抽查。如抽查的合格率与施工单位验评的合格率误差在5%以内时,应承认施工单位的验评结果。否则以抽查结果为准。抽查量如下:
一、道路工程:不少于总长度(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米(或3000平方米)。
二、桥梁工程: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
三、排水工程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5个井(室)段。不足5个井(室)段者全查。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应按工程的外观项目、实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顺序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外观项目的验收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的统一格式,实测项目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二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三的统一格式,综合评定表应采用规定附表四的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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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工程质量事故怎么分类?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各部门、各专业工程,甚至各地区在不同时期界定和划分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也不一样。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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