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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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4、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

对于不当得利,您听起来可能觉得十分陌生。但其实,它常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这都属于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亦会产生相应的后果。那么,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呢?也就是说,不当得利有哪些法律效果?下文中,律图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对于不当得利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但无论其属于事件还是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发生不当得利引起债的关系形成后,必然产生相对应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后,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不同而存在差别;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但是还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二、不当得利有哪些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三、不当得利的利该怎么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

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

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返还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情况下,其返还范围应以其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就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而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受害人,如果您不知道应该如何行使该项请求权,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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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5)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通过对不当得利的阐释及不当得利的类型解析,我们应该能够清楚的认识什么是不当得利,哪些是不当得利,这样,当我们遇到不当得利的情况时,才能够主动的避免不当得利的产生,从而减少不当得利造成的法律纠纷,影响个人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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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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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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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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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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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不当得利返还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当得利返还方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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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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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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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有哪些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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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1、给付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清偿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此时债务人的清偿应是非债清偿,但债权人的受领并非无合法原因,此时的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不发生不当得利。
3、明知无债务之清偿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本可以请求返还。对明知无债务之清偿,出于禁止出尔反尔原则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再请求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不许之。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1)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支付嫖资等。
(2)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5、强迫得利 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就受益人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计划认定其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等。衡诸于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6、反射利益 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反射利益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规定: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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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12万怎么量刑,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包括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不当得利12万怎么量刑,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包括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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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行为认定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当得利的行为认定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行为认定方式有哪些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3、给付目的不达。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如甲对于其已清偿的欠乙的债务疏于注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偿,便构成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但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为清偿,债权人可以合法保有该清偿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给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在我国未采纳物权变动无因性的立法原则的情形下,是否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存在分歧。有人主张,给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因而有关占有人并无利益可言,丧失占有的人可以依据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追回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此种情形下,占有也赋予有关受领人获得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因而成立不当得利,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受损人可以择一行使。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属于这种不当得利的主要有: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受有另一方的给付;依双务合同交付财产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一方不能为对待给付,该方所受的给付;合同解除后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领的给付。
3、给付目的不达。
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如预期条件的成就而为附条件债务的履行,结果条件不成就,因而不达给付的目的。
我有一个朋友非法集资得到了不正当的利益,那么有关的不当得利是债权吗?包括哪些方面啊?
[律师回复]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包括:
(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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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包括什么?
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财产利益的取得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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