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法人算什么部门?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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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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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个公司的法人,并不隶属于哪一个确切的部门,他相对来说是独立的,能代表公司,是最高的领导层,一般属于董事会,法人一般由出资人或董事会推举选定,具有法律效力。
有限公司法人算什么部门?

法人,顾名思义就是法定的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法人的行为就代表着公司的行为,会对公司造成直接影响,那么在一家公司中具体公司法人算什么部门呢?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1. 有限公司法人算什么部门?

法人代表,准确地讲叫做“法定代表人”,在对外可以代表公司,在公司内部的职务一般是董事长,属于最高领导层,不属于任何部门。如果在公司花名册里可以成为“董事会”。法人具有个体独立性:

(1)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3)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2. 法人的具体定义是什么?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综上所述,针对公司法人算什么部门这个问题,准确来说,一个公司的法人,并不隶属于哪一个确切的部门,他相对来说是独立的,能代表公司,是最高的领导层,一般属于董事会,法人一般由出资人或董事会推举选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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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的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部门扣留肇事车辆的期限一般是30天至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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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一般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一般是多久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二、交警部门的调解结果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责任认定;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三、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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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部门副经理工资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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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是开货车的,最近他的一个徒弟出车的时候,超限超载了,被下发处罚通知,我想知道一下货车超限超载处罚部门有哪些的?
[律师回复] 道路运输是一种机动灵活、简捷方便的运输方式。在短途货物集散运转上,它比铁路、航空运输具有更大的优越性,是连接国民经济各生产部门的桥梁,是促进商品物资流通的纽带,也是各种运输方式完成“门到门”服务流程的最终环节。   近年来,在网络购物的带动下,道路货运行业有了长足发展。但道路货运行业超限超载的问题却一直存在,严重威胁了交通道路安全。为了治理该问题,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效果却不尽人意,反而推高了整个物流成本,并催生了很多罚款乱象。具体而言,交通执法部门在治理货车超限超载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以罚代管现象泛滥,是懒政的体现。为了治理道路货运中超限超载问题,路政等管理部门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货车处以高额罚款并强制卸货。但在现实中,由于罚款与执法经费存在挂钩关系,罚款成为了部分执法部门的创收工具,只要车主缴纳了罚款,甚至还可以帮助货车司机把强制卸下的货物重新装车继续运输。而收费站则只有收费权,没有执法权,超限超载货车交了罚款的话就只能放行。这种以罚代管的处罚方式让超限超载问题愈演愈烈,车主为了生存,从原来的偶尔超载,变成了不得不超载,起到了反效果。   二是交通运输执法主体多头,各行其政,执法标准不一。交通管理体制涉及到交警、运政、路政,职能重叠,各行其政,重复管理,执法工作混乱,也是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多头执法还导致执法标准不
一,如在认定货车超载问题上,交警和路政分别有一套标准,让车主和司机无所适从,更是造成乱罚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路政部门过度执法,各地罚款标准不同,处罚流程繁杂。《公路法》中针对超限超载车辆最高处罚为3万元,但未规定具体标准,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再加上各地路政的处罚标准也不一样,未能像交警一般全国统一罚款标准,为过度执法留下了空子。另外,路政执法的案卷极为复杂,在执法过程中要填写十多份各种案卷,效率非常低,费时费力。   不规范的处罚规则是货车超限超载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要从源头上破除违规越多损失越少的怪圈,需要从规范道路货运处罚规则入手,在此建议:   第
一,以就地消除违法行为作为处罚手段,代替以罚代管。就地消除违法行为是我国曾经使用过的处罚超载手段,非常有效。具体操作上,在确定货车超载后,即把货车扣留并开到专用停车场,并由超载车主找到另一台货车把超载货物运回超载货车所属公司的所在地,该公司所在地执法部门确认货物运抵后再放行超载货车。这种处罚手段加重了车主的超载成本,可以有效破除违规越多损失越少怪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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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省级层面统一路政罚款的自由裁量权。目前路政罚款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是由市级层面来统
一,但考虑到道路货运的跨地域性,建议现在由省级层面统一各地路政罚款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已有《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案例。   第
四,提高处罚效率,简化处罚流程。路政等其他交通执法部门可以像交警部门学习,把所有执法案卷都集中综合到一张罚单中,既提高了效率,又避免了从单据上作猫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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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朋友因为脚痛肇事撞死了人,现在已经被交警给刑事拘留了,家人申请了取保候审,警察部门变更羁押期限逮捕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四类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上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三、下面是有关时间的一些细节:
侦查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间隔不少于12小时。
2、拘留、逮捕都适用两个“24小时”制度。即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逮捕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所以拘留期限公安最长为14日,特殊的“多结流”37日。
检察院则最长为14日。
4、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5、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在5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
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在收到没收、罚款决定书5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6、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7、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8、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9、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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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有哪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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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方式是否只限于财政部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除了货币出资后,股东还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实物等进行出资。 股东出资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的问题《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 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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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劳动监察部门查封帐号的期限
[律师回复] 可以拨打12333投诉有关劳动纠纷的事项,12333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大多数地区是二十四小时人工服务。如需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电话,需要拨打114进一步咨询。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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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换部门合法吗
若企业擅自调整员工岗位,而未得到员工本人同意,则构成违法行为。因此,企业在进行岗位调配时,必须事先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双方达成共识。此共识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确认,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若员工对岗位调整持反对意见,企业不得单方面强行变更其岗位,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尊重员工意愿,遵循法律规定,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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