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处罚标准2024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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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法》处罚标准2024是怎么规定的

经济的发展是不能以严重污染环境为代价的,如果环境被过度污染,国家却不加以制止的话,最终毁灭的还是我们自己。而且大家在生活当中经常说的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可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国家制定的有环保法,在《环境保护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处罚标准。那么,《环境保护法》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环境保护法》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当中是针对处罚的相关规定,按照环保法处罚标准的规定当中,国家对于污染环境的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说构成犯罪的话,是需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情节较轻的话会对直接责任人处十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另外还要进行罚款的,并且对于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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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程序是指对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情节轻微,给予一定限额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程序。
  
1、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确凿;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
  
(4)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交款时限和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途径;
  
(9)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
  除上述情况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要求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
  
(10)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两日内交至所属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两日内交付指定银行。
  (11)将当场处罚决定事项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3、实施简易程序的意义
  在当前环境执法任务量大面广,特别是情节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又十分普遍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使其操作简便,可以提高执法效率,节省执法成本,并适应行政执法的特征,有利于处罚的实施。此外,由于有些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瞬时性,污染物排放具有不规则性,非当场处罚,事后则难以处罚,因而规定简易程序也是十分必要的。
  尽管简易程序操作简便,但它仍是执法机关代表国家的一种执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同样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因此,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不能随意超越步骤,当事人也必须依法履行。
  
(二)一般程序
  与简易程序相对应,一般程序适用于当场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因此,一般程序的规定也更为严格,操作也比较复杂。
  适用一般程序的具体步骤
  
(1)执法机构对于发现或受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属于适用一般程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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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两人以上调查小组,需要回避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4)执法人员佩带执法证章,并向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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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根据需要在现场进行记录、录音、录相、拍照、采样和查阅、复印、摘抄有关资料,以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7)分析调查情况、编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9)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
  
(10)执法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其中,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应给予处罚;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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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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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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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机关、团体、军队等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比如,向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的,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课税对象。从大的分类讲,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具体讲,不是对这四类中所有的污染物都征税,而是只对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污染物征税。不是对纳税人排放的每一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都征税,而只是对每一排放口的前3项大气污染物,前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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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税依据方面,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沿用了现行的污染物当量值表,并按照现行的方法,即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有顺序:
1.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
2.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
3.环保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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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额标准方面,目前国家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标准分别是不低于
1.2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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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1. 事实:
(1)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相关单位和个人,涉案违法物品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进渠道、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应的违法后果等内容应写全。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执法人员也应当写明。另外,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2)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全面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3)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情况。对是否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应当表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时间、形式,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述意见的,应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以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在本文书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说清、说透。
2.理由和依据:
(1)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
(2)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我哥哥上周的时候被行政处罚了,如果没有这件事,他现在能安稳的生活,咨询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律师回复]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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