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送达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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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送达是行政许可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行政许可证件送交被许可人的行为。在行政许可中,送达的主体是行政许可机关,送达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的标签、加盖的检验、检测、检疫印章,送达的对象是申请人。
行政许可送达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经营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是需要向国家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在获得行政许可证以后才可以的。通俗点来说,行政许可证也是国家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手段。申请国家行政许可证的相关人员,在依法提交材料以后,行政机关会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送达行政许可证,那么,行政许可送达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许可送达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的规定。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行政许可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行政许可证件送交被许可人的行为。在行政许可中,送达的主体是行政许可机关,送达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的标签、加盖的检验、检测、检疫印章,送达的对象是申请人。送达一种法律行为,即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达不到预期的后果。

二、送达的日期和方式

送达日期是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的重要依据,是确定法定后果的必要条件。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一般有六种方式:

一是直接送达。即行政许可机关将行政许可证件直接送达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代收人。行政许可证件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考虑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二是留置送达。即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许可证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许可证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由于行政许可证件是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实践中留置送达的情形是少有的。

三是委托送达。即行政许可机关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委托送达是基于许可机关不能直接送达,或者不便直接送达而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四是邮寄送达。即行政许可机关通过邮局,把行政许可证件用挂号信函寄送给受送达人。邮寄送达虽然简便易行,但时间上可能难于保障。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口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是转交送达。只能在法定条件下才能采用,只有负有转交义务的单位,才可以接受委托。

六是公告送达。即行政许可机关通过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说明需要送达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内容。公告送达必须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经过一定的期限即视为送达。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证明行政许可证件已经送达申请人的凭证。为了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所以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

目前一共有六种,也分别留置送达,直接送达,邮件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而且行政机关需要在十天之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的,送达行政许可证的主体是我国的行政许可机关,一般包括行政许可证或者加盖检验,检疫的印章等,申请人员在向国家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证的申请以后,一定要注意及时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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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中的送达 行政复议中的送达和诉讼中的送达一样,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它不仅是把行政复议文书送交给受送达人,使其明白文书的内容,以利于其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更重要的是,送达本身包含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行政复议文书正式送达受送达人,该受送达人应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依法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应当在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的,可在接到送达通知书后一定期限内向人民;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异议的,即应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便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自己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送达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所谓送达,是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行政复议文书送交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的一种行政复议行为。 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与诉讼中诉讼文书的送达存在许多相通之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至 第八十四条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行政复议中的送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送达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 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文书或者其他文书的行为都不是送达。 第二,送达的内容是行政复议的文书,如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通知书等。 第三,送达的对象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四,送达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便不具有法律效力,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送达的方式 从行政复议的实践来看,行政复议中的送达方式与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基本相同,一般有六种方式。 一是直接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文书直接送交给行政复议参加人本人、其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行政复议文书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交行政复议参加人。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可以考虑采用下面其他的送达方式。 二是留置送达。即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是委托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代为送达。 四是邮寄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邮局,把行政复议文书用挂号寄送给受送达人。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是转交送达。即将行政复议文书托付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 六是公告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说明需要送达的行政复议文书的内容,经过一定的期限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不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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