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押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存在绝对的优先顺序。
抵押担保是以特定财产设定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若抵押物已登记,抵押权的公示性使其具有较强对抗效力。但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某些情形下保证优先等情况除外。一般而言,二者效力需依据具体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等来综合判定,不能简单确定谁更优先。
二、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谁更具优先性
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存在绝对的优先性。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按以下规则处理:
若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实现顺序有约定,按约定实现债权。
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物的担保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若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抵押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谁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按约定实现债权;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哪个先受偿首先看约定,无约定时若抵押是债务人自己提供则先实现抵押担保受偿,若抵押由第三人提供,两者受偿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自主选择。
当我们探究“抵押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存在绝对的优先顺序”时,除了上述这些情况,还需考虑实现债权的成本和效率。比如,实现抵押权可能涉及抵押物的评估、拍卖等程序,耗费时间和费用;而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相对简便快速,但前提是保证人有足够的履行能力。若保证人缺乏偿债能力,即便能快速要求其担责,债权也难以实现。若你对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的顺序确定、实现债权的具体流程等有更多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资深律师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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