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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实践中,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法学理论的正确运用成为解决实务难题的关键。张居宽律师深耕建筑工程法律领域多年,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展现出高超的理论运用能力。
合同义务理论抗辩
张居宽律师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义务的规定,合同义务应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在本案中,因无此约定,开具发票就并非合同约定义务。这一理论运用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为被告方的抗辩奠定了基础。
法律关系定性分析
律师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从行政法理论来看,发票管理是税务行政管理的范畴,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这种对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体现了张居宽律师深厚的法学知识,说服了司法机关按照正确的法律路径处理问题。
主体资格理论运用
对于自然人被告,张居宽律师依据税法和民商法理论,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这一抗辩运用了主体资格认定的相关理论,进一步强化了被告方的立场,最终使得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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