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纠纷再审:律师力促已付材料款抵扣,为委托人减损千万

最新修订 |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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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世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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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等。一审、二审后,再审申请人不服申请再审。鲁世超律师参与代理,在再审中促使法院将三百余万元已付材料款抵扣,还将停工损失从1000万改判为80万,为委托人减损超千万。
建工纠纷再审:律师力促已付材料款抵扣,为委托人减损千万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证据和法律问题。律师在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们需要从大量的证据中梳理出关键信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在建设工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代理的建工纠纷案件便是其专业能力的体现。

案件背景与再审诉求

本案源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部分支持其诉求,XX公司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部分判项并调整工程款数额。XX公司等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申请再审,提出复工后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材料款应扣除、不应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等诉求。

证据梳理与法院认定

对于复工后工程款,因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法院维持原审估算价款。对于材料款,钢材、商砼、木方款有完整证据链条,除锈款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均获法院支持扣除,车辆转让款申请人放弃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法院认为原审酌定数额合理。

律师工作成果

案件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承担1000万元停工损失,经鲁世超律师辩论和代理,重审一审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二审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最终依法予以抵扣,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已付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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