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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泰安市的法庭上,气氛紧张,被告人张X一脸焦虑,他因涉嫌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站在了被告席上,案件的走向牵动着他的命运。
张X在担任肥城市某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这些肉鸭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原审法院认为,张X作为动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考虑到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然而,张X对这一判决并不服,决定上诉。
张X上诉称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且自己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徐征等律师提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二审法院经审理,虽认为一审以出具证明份数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但认可张X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张X得以保住公职,这场法律纷争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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