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多份遗嘱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遗嘱的效力界定如下: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具有较高证明力。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多份遗嘱冲突时以哪份为准
根据《民法典》规定,多份遗嘱冲突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若存在多份遗嘱,无论是否有公证遗嘱,都按订立时间确定效力,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判断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要考量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以及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素。只有最后一份遗嘱也符合这些条件,才会作为遗产分配依据。
三、多份遗嘱冲突,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是啥
若多份遗嘱冲突,遗产继承主要依据《民法典》。首先,看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等,每种都有法定条件,不符合则无效。
若遗嘱都有效,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这是因为《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确立了遗嘱最新第一原则。比如,老人先立了公证遗嘱,后又立新的自书遗嘱,应以自书遗嘱为准分配遗产。
若存在遗嘱无效情形,如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所立,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无第一顺序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当我们了解了遗嘱的效力界定后,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问题,并非任何人都能成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另外,遗嘱设立后,如何妥善保管也是关键,以免遗嘱丢失或损坏影响其效力。如果你对遗嘱效力界定的更多细节,像见证人的具体要求、遗嘱保管的方式等问题存在疑惑,或者在处理遗嘱相关事务时遇到难题,别让困惑困扰你。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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