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与背景
江颖静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17年开始在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1201711012026。其律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创广场3号楼b801室。她不仅在诉讼与辩护方面有所建树,还积极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基层治理与公益法律服务,兼任余杭区商事调解员、惠崇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入选余杭区法律援助库律师,且连续三年担任余杭区村(社区)法律顾问,擅长婚姻家事、合同事务、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
案件指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XX以杭余检刑诉[x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于2025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2月,邹X在明知他人为违法犯罪收取、转移资金的情况下,根据上家指示从山东省烟台市前往湖北省武汉市,提供名下银行卡、手机银行及密码并陪同转账,协助接收、转移违法资金共计114万余元,其中查证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王XX等人被骗资金49万余元。2023年2月6日,邹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被上网追逃,2025年1月12日被抓获归案。
律师辩护意见
在庭审中,被告人邹X及其辩护人江颖静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江颖静提出,被告人邹X系初犯、偶犯,又系从犯,系自首,获利少,主观恶性小,归案后供述稳定,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恳请对被告人邹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判决
经审理查明,相关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法院认为,被告人邹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邹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邹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因邹X投案后又逃跑,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该意见未被采纳。不过,被告人邹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赃,且自侦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并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邹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暂存于法院账户的邹X退出的3.5万元,予以追缴,按受损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