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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XX县人民法院的法庭内气氛紧张,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此开庭。置业公司因对方未提供足额发票而将其告上法庭,一场激烈的法律交锋即将展开。
案件起因
2012年,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建设集团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实际由某自然人施工。然而,原告发现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抗辩
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他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针对自然人被告,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案件结局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张居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成功维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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