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特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6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第一,海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第二,海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第三,海事诉讼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第四,海事诉讼具有较强的涉外性。
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特点是什么?

中国公民大多都生活在内陆,只有少部分人因为工作性质或其他原因生活在了海上。在海上工作不同于内陆,内陆出现纠纷,大家都知道人民法院等之类的机构会管,但是如果在海上出现纠纷该找谁呢?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特点是什么呢?

一、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特点

(一)专属性。海事诉讼管辖的专属性主要体现在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受案范围》中对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进行了细化。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进行专门管辖,海事法院不得受理地方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地方法院也不得受理海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体现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特点。该规定是我国入世后,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实行集中管辖。但该规定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却不包括涉外海事案件,即涉外海事案件仍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不受该规定集中管辖的影响。

(二)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方面,具有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尽相同的地方。一般而言,地方法院的管辖区域是以其所隶属的行政区域来划分的。而海事法院则与之不同,海事法院虽然以其所在的城市命名,但其管辖范围却不局限在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内,一般会扩及到所在省或自治区乃至更大的区域范围。

如海口海事法院管辖的区域范围是: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而武汉海事法院管辖的是整个长江流域的海事案件,其管辖区域则不局限在湖北省。在我们受理案件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会对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提出异议,如认为:海口海事法院是管辖海口地区海事案件的,怎么能管辖其他地方的案件呢,有此种认识的人不在少数,政府官员、法官、当事人等都有。这显然是对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不甚了解造成的。

海事法院以所在城市命名,属中级法院,但其没有相应的基层法院,所以受理的案件都是一审案件。在受理案件时,不受海事案件标的大小的影响,对海事法院审结案件的上诉,直接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与地方中级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有不同之处。地方中级法院既受理一审案件,也受理二审案件。这是因为地方中级法院下设有基层法院。

对于不清楚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的人来说,就可以根据上述特点准确比较出与内陆普通案件的管辖有什么不一样的。小编认为,不论是内陆还是海上,只要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都会保护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4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3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特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6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8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1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2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4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6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4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4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3****26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2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3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2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1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3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8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特点
管辖制度应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便利为原则;应以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为原则。民诉法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等制度。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海南商标纠纷诉讼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海南商标纠纷诉讼管辖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63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上海商标纠纷起诉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上海商标纠纷管辖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什么是特殊管辖,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海事法院同级是什么法院 海事法院的管辖特点有哪些
地市级人民法院与海事法院同级。海事法院的管辖特点:1、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2、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3、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
10w+浏览
涉外专长
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63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3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海商法海事诉讼管辖权归谁?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10w+浏览
涉外专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涉外海事海商法院管辖有几种?
1、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2、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10w+浏览
涉外专长
海上交通事故怎么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海事局在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水上船舶航行与避碰规则,就船舶航行在交通事故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及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责任大小所作出的定性结论,它是海事管理机构在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工作中的一个环节,而非、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并不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未产生实际影响,其作用仅为事故当事人在进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证据,但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能否最终被人民采信,应按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质证与认证的有关规则,由人民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纳,只有经人民确认并依法作出判决后,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由此可见,海事局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产生直接的实质性影响,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3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涉外海商海事纠纷的案由特点有哪些?
涉外海商海事纠纷的案由特点有:第一,海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第二,海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第三,海事诉讼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第四,海事诉讼具有较强的涉外性。
10w+浏览
涉外专长
商标的特点和主要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的主要特征包括了哪些 1、显著性。商标为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竞争性。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5、依附性。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6、可视性。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7、单义性。商标的意义性是指作为一个排他性的法律符号,消费者对商标所代表意义理解歧义性。商标的歧义性越高,选择成本越高,因为消费者需要从多个意义中选择一个。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63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海淘行业的海淘行业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根据新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1000元提高至202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万元,超过限值的总税率将增加。与此同时,行邮税的50元免税额度被取消。税改对消费者直接的影响就是部分商品价格上涨,最明显的将是奶粉、纸尿裤等热门母婴快消品类。“宝宝吃的奶粉要涨价了,姐妹们赶紧囤一些。”武汉海淘达人盛女士在微信群中和朋友交流囤货一事。盛女士的宝宝一岁多,连着几天,她下班回家就开始海淘,往购物车里猛装了6罐奶粉、10包纸尿裤、婴幼儿湿巾等,并果断下单。 盛女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往海淘500元以内的商品,10%的行邮税总额在50元以下,可免征。但行邮税的50元免税额度被取消后,此类商品需要征收 11.9%的增值税。以一罐300元的洋奶粉为例,以前税收是零,现在要纳税3 4.8元。 网上个人代购日子不好过 “新税改来了,部分代购商品可能要提价了。”和亲戚一起做澳洲代购的姜女士在朋友圈留言告诉客户,把存货卖完后可能会暂停一段时间。她告诉记者,以前行邮税50元以内免征,她会将订单拆分成一个个免税的单快递到国内,新政落地后没有“免费午餐”了,她正在观望,要么一部分商品要涨价,要么就代购一些价格更贵的化妆品种类,这部分税率是降低了。 有电商人士分析,海淘电商的发展使个人代购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很多代购都是卖母婴用品、低价化妆品。税改后这几类产品税率增加,再加上海关对个人代购的抽检率可能更高,部分代购卖家被加税的几率增加,有可能会退出市场。 跨境电商面临洗牌 从税率变化和消费热点来看,此次税改后母婴商品这类需求量大的品类受到影响较大。对于跨境电商来说,政策红利时代结束进入洗牌时代,更加考验整合全球供应链的能力,继续通过代购、海外零售店等方式筹备货源的电商将面临高额成本。 记者获悉,蜜芽、天猫国际等部分海淘电商已经有部分商品在这两天调整了价格,和税改相关的订单按照新的规则收费。武汉本地保税店也正在酝酿调价,爱保税表示将从15日开始调价,目前一些品类在做最后的促销。 在跨境电商业内看来,税改对行业发展是利好的。亚马逊中国表示,他们将提供运费估算服务,会根据不同品类的适用税率,选择对消费者最实惠的进口途径,发挥全球供应链的优势做更灵活的促销。
民诉法特别程序有管辖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诉法特别程序有管辖权吗问题解答如下, 民诉法特别程序是否有管辖权
特别程序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人的而开始。申请人或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三)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四)审判组织特别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特别步骤是否需要指定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特别步骤是否需要指定管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特别程序是不是需要指定管辖
在特别程序中并没有规定一定要用指定管辖,主要看案件是否需要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人的而开始。申请人或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三)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四)审判组织特别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涉外专长 > 海事海商 > 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特点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