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若上述两类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该两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除这两类案件侦查期间且经侦查机关认定确有必要限制外,一般监视居住情形下律师有权会见当事人。
二、哪些是监视居住无法通知家属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实践中,如果存在上述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形,执行机关应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并且,执行机关需记录无法通知的原因。
三、哪些是监视居住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探讨哪些是监视居住不让律师会见的情形时,除了明确的特定情形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监视居住期间若出现新的犯罪线索,为防止嫌疑人与律师串供影响侦查,可能会限制律师会见。而且对于涉及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重大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若您对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的具体流程、限制期限等还有疑问,或者不确定自己遇到的情况是否属于不让会见的情形,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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