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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合作中,合同纠纷往往盘根错节。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安龙县养生谷已建项目前期运营筹备合作框架协议》,后因原告未成为项目实施主体,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前期运营筹备费用,案件涉及合同效力、资金投入认定等复杂问题,宛如一个难解的“死结”。
明确合同实质性质
接受委托后,蒋顺花律师团队全面核查关键证据。经分析发现,虽协议名为“框架协议”,但明确约定了双方实质性权利义务,且原告已实际履行并完成项目移交,该协议具有强制约束力。考虑到案涉项目系国有资金投资,蒋律师预判协议可能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认定无效,提前规划了“合同无效仍需折价补偿”的代理思路。
反驳被告抗辩理由
针对被告“原告未实际投资”“审计报告不具合法性”的抗辩,蒋顺花律师重点举证。通过《授权委托书》证明实际履约主体合法性,用费用发票、付款凭证等形成完整资金投入证据链,以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费用认定依据,有力反驳了被告的抗辩。
锁定被告举证不能后果
案件审理中,被告申请司法鉴定却未按时缴纳鉴定费,导致程序终结。蒋顺花律师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巩固了原告审计报告作为费用认定依据的合法性。庭审中,蒋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帮助原告成功追回59万余元的项目前期运营筹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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