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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新乡市红旗区某小区某商贸顶层发生一起赌博活动。警方介入后,孙X、李X、王X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查处。
案发与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期间,孙X、李X、王X在新乡市红旗区某小区某商贸顶层开设赌场。他们利用“X中麻将”方式组织赌博,按每小时抽头渔利,共计获利XXX元。在不同阶段,三人分工不同,第一阶段孙X、李X、王X共同参与,孙X起主要作用,李X作用相对较小,王X系从犯;第二阶段孙X退股后,李X与王X继续开设赌场直至被查获,此阶段二人均系主犯。
张忠秋律师作为被告人李X的指定辩护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提出,李X收取的仅是必要的服务费用,主观上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主观恶性小;涉案赌博金额较小,具有娱乐性质,客观危害小;综合赌注和获利情况,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建议对李X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对各被告人作出了判决。孙X因当庭翻供,不认定坦白且撤销认罪认罚,又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千元;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但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千元;王X认罪认罚,在第一阶段系从犯,但有前科,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XX元。此外,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麻将一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张忠秋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部分采纳,法院认定李X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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