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权转让怎样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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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股权转让怎样规定?

在现代社会的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类型中的一种,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比例持股,拥有股权,当股东想将手里的股权转让时,可以把自己的股份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因而使其他人获得股权,那么公司法股权转让具体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股权转让分两种情况,一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是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持股,并不影响公司股东之间信任关系的变化,即不会损害公司人合性的特征,所以本条没有对此加以限制;二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由于新股东的加入会影响到原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协作关系,所以公司法给予一定的限制。具体涉及如下方面: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修改后的公司法将原公司法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改为“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在表决中回避;

(2)表决采取的是人头主义,即股东人数多数决,要求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份过半数。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首先,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次,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最后,反对股东的购买义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作出选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条第三款,针对已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

3、股东会决议不再是取得股东同意的唯一方式,正如前面所讲,公司法删除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这一项股东会原有的职权,所以不再要求股东一定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对外转让股权作为决议,拟转让的股东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完全可以采取非会议的方式,如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以分别签署同意书的方式达到“过半数同意”即可。

4、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将过去许多强制性规范变成任意性规范,72条就是一个重要体现。由于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主要涉及股东之间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再是强制性规范,所以法律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对于股权转让如何加以限制,允许公司通过章程对于关切转让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并给予章程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当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条前三款的规定。

公司法74条直接规定了股权转让后,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而不必再由股东会表决,避免了部分股东利用2/3表决权的规定来阻挠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股东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的必备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涉及到两股东登记变更的问题,无论是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应当自签订之日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没有明确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也没有规定上述程序没有被完成时的法律后果。但该问题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一般认为,股权转让须经以下程序:

1、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当事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得到同意(包括主动同意的情况和逾期没有答复视为同意的情况),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3、告知公司并进行公司内部变更登记,主要是出资证明书的重新发放、股东名册变更以及章程的变更等;

4、工商变更登记。根据33条的规定,股东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虽然股权转让的上述程序实践中不存在异议,但是股权何时转让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大分歧。

1、在上述第一阶段,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但是未生效。依法规定,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放弃优先权行使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

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是需要注意这是一个合同,仅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股权仍然没有转移。因为股权转让涉及到受让人和给您官司之间关系的确立,股权的享有意味着对公司负有相应的义务,必须以公司知晓为前提,不能以其他股东知晓代替公司的知晓,所以这一阶段效力未及于公司,股权不发生转让;

3、在第三阶段中,由当事人向公司通知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再由公司进行相关变更。这一阶段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公司负有变更相关文件的义务,如果公司恶意步履行变更义务并不影响受让人享有股权;4、第四阶段的工商登记则使股权变更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公司法第74条完善了转让后的变更手续。其直接规定了股权转让后,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而不必再由股东会表决,避免了部分股东利用2/3表决权的规定来阻挠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1、明确了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前面所讲,出资证明书是证权证书,不是权利证书,在权利发生移转以后,不是直接将出资证明书移转占有,而是要注销旧的,颁发新的;

2、明确公司义务,应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作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履行,新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由于公司的原因没有变更,只是股东权利受到损害,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3、规定“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股权转让导致的股权变动不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所以法律允许对章程所记载的股东事项的变更不再需要通过股东会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法股权转让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新修改的公司法中明确强调了股权转让之后,应及时修改公司股东名册,确认股权的归属,在这里,小编提醒,如果您是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一定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让自己的股权多一分保障,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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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如何转让?
1、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进行资产评估。4、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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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收回投资、解除股东身份的一种方式,在日常公司经营活动领域,股权转让,也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一般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股权转让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相比其他协议,除了签订转让协议的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股权,即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对外转让,指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转让的行为需要转让方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下即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这里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如涉及到外资、国有企业等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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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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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哥们儿他去年投资了一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因为一直没有出资想要转让股权,我现在想办法给问一下认缴股东转让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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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规定的除外。
(4)交易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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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此问题的看法:出现这一分歧的根源在于人们对公司法第71条的理解,或者说,公司法第71条的内容在理解上存在分歧的空间,同时没有司法解释等正式法律文件对其进行细化性规范,在实践中,又确实存在禁止股权转让的实际需求。

先来看看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第2款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就得购买,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3款规定同等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前3款确定的原则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对外转让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总之,只要打算转让并且有买家,就不会卖不了。规定很清晰,理解上也没有任何歧义。但关键问题出在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款如何理解?就出现分歧啦。是章程只要就股权转让事宜做出约定就属有效规定,还是得在不影响股东能够转让的前提下对其提高或者降低限制才可以?也就是说不能和该条前3款规定根本性违反。

如果仅就该条规定文义,不考虑其他因素,似乎应该是前者的理解。即:前3款属于倡导性规定,章程可以照葫芦画瓢抄一遍,也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如果做出不同规定的,则以章程为准。所谓另有规定,当然是和前款规定不同或者是存在冲突的规定,如果基本一致,那就谈不到另有规定,如果不得存在冲突,就不能仅仅说“从其规定”,得说清楚在股权转让的哪个方面可以另行规定并从其规定。所以,对该条的理解出现分歧,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禁止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也并不奇怪。因为条文规定的本身内容应属于前者的理解,但是结合股权本身性质又觉得前者的理解有不妥之处。

从相关判决来看,有法院的观点是: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得根本性违反公司法第71条前3款的规定,即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约定无效。还有文提到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中曾经有禁止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的内容,后来删掉啦,但问题是为什么删掉了呢?这是否意味着该等问题实际上并未达成一致的司法意见。或者说,还不能断言禁止股权转让的章程规定一律无效还为时尚早呢?

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能转让股权的需求。实际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有的公司的每一个股东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任何一位转让股权退出之后可能都会对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此时,大家在章程中规定不得转让股权,既然已经放弃退出的权利,为什么就一定要无效呢?这不是说认为禁止股权转让为无效规定的观点就不对。只是说,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内容来看,可以禁止转让这一理解还是有依据的。当然,禁止转让确实在法律的理解上走向极端化,类似的情形还有,公司法规定章程可以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可不可以规定:拥有百分之零点零一出资的股东拥有百分之百的表决权呢?单从法律条文来说,似乎没什么不可以的。
如何转让自然人股东股权?如何转让转让自然人股东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然人股东股权怎么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类型。内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外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一、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股权的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这主要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因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须经过股东会表决。另外,股东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股权的申请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达成转让股权的意向。 二、转让股权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古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对新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还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三、签订转让股权的协议。 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受让股权的人按法律的规定并以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依据双方签订转让股权的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股权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 四、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并报送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 五、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及其变更记载都作了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六、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名称及其股权额都有记载,股东转让股权必然引起股东结构及股权发生变化,因此,通常需要按《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原股东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监事,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可提议要求股东会予以更换,可由其出任或委任新的董事或监事。但对于仅仅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和出资额的记载,则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表决。 七、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股权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八、必要时进行转让股权公告。 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程序;但是对较大规模的公司来说,股东转让股权后进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层的透明度,便于增加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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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权怎么转让?
记名股票通过股东背书的方式转让,并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无记名股票,可以通过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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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名义股东能否直接转让股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名义股东就是显明股东。通常持有的股份为代持股份,对于其是否可以直接转让股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内部转让而言,当股权代持的约定股东内部人员全部知情,且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得单方转让股权时,基于合同的约定条件,当名义股东对内股东直接转让股权时是受限制的。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对外转让股权时,则基本上没有条件限制。我国股权属于登记对抗原则,存在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具备对抗效力和“外观形式”,对相对方来说,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股权的直接归属,因此名义股东可以依此自由处分自己的具体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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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名义股东可以转让股份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名义股东就是显明股东。通常持有的股份为代持股份,对于其是否可以直接转让股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内部转让而言,当股权代持的约定股东内部人员全部知情,且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得单方转让股权时,基于合同的约定条件,当名义股东对内股东直接转让股权时是受限制的。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对外转让股权时,则基本上没有条件限制。我国股权属于登记对抗原则,存在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具备对抗效力和“外观形式”,对相对方来说,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股权的直接归属,因此名义股东可以依此自由处分自己的具体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股东如何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标准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向股东以外的 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这里有两个问题: 第一,涉及到股东表决权问题,对“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何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海股权一份,不论股权多寡,就有一表决权;另一种理解认为,股东以其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即一般采取资本多数决议制。 对此, 第二种理解妥当一些,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当然,我国法律也授权股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和计算表决权的方法,这样更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小股东的权益。 第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使股东可以强制转让其股权,因为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这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么自己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不能绝对否决该股东的转让其股权的申请。 3.保护股东的优先受让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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