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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问题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合同相对性难题。王泽明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相关案件中巧妙运用法律理论解决实务难题。
精准引用法律条文
在本案中,王泽明律师精准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该条文明确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王律师以此为依据,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指向发包人A公司,责任主张与第三人B公司无直接关联。
结合生效判决论证
王律师结合前案的生效判决,强调原告陈XX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及权利份额已被确认,发包人A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也已固定。通过将法律条文与生效判决相结合,王律师有力地说服司法机关,明确了第三人B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边界,使法院最终判决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
王泽明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他将法律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法学素养和卓越的办案能力,为客户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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