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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学理论的正确运用犹如航海中的指南针,为律师指明辩护方向。徐权峰律师自2015年执业以来,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他善于将法学理论与实际案件相结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恶势力犯罪的理论辨析
在孙XX开设赌场案中,徐权峰律师运用共同犯罪理论和恶势力犯罪特征理论进行辩护。依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需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且恶势力犯罪有人数和手段特征要求。孙XX与孙XX无共同犯罪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客观方面,且孙XX行为未满足恶势力犯罪特征,从而成功否定了公诉机关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控。
罪刑法定与证据规则的运用
对于孙XX开设赌场抽头渔利9万元的指控,徐权峰律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网络型开设赌场有情节严重标准,但实体型未明确规定,不能直接套用。同时,证人证言存在问题,关于抽头金额证据不足,未达到司法实践中实体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力地反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在宣某某案中,徐权峰律师提出原审判决量刑不平衡,未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案件中对方主动挑衅,宣某某主观恶性小,且参与犯罪程度无法确定,最终法院发回重审并作出合理判决。在项X案中,律师以被害人有过错、项X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为由,认为一审量刑畸重,法院采纳意见改判无期徒刑,彰显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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