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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原告陈XX一脸期待,希望能从被告A公司处追回自己应得的工程款。而第三人B公司也严阵以待,委托王泽明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起因
原告陈XX与龚X、付X组成合伙体,承接了九江某广场部分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合伙内部结算产生争议。经另案判决,陈XX在合伙体中占26%份额,各合伙人可就份额向发包方主张权利。龚X通过诉讼确认A公司欠付工程款总额,A公司也向龚X支付了其对应29%份额的工程款。
庭审交锋
王泽明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200件,经验丰富。此次他接受第三人B公司委托参与诉讼。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工程款,还对欠付金额有异议。王律师代表B公司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指出本案争议焦点是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与B公司无直接关联,B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结果
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陈XX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份额明确,A公司欠付工程款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向陈XX支付工程款1,051,567.84元,且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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