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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置业公司以被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初始,被告方似乎处于被动不利的局面。此时,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进行辩护。
精准抗辩策略制定
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了精准的抗辩策略。一是提出合同义务抗辩,指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二是进行法律关系定性,强调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三是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主体资格抗辩,认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庭审全力辩护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他凭借自己在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将每一个抗辩点都阐述得清晰有力。
逆转胜诉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居宽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张居宽律师成功帮助被告在这场看似不利的案件中实现了逆转,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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