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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XX县人民法院内气氛紧张,原告某置业公司诉被告某建设集团及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式开庭。原告方神情焦急,要求被告提供足额发票;被告方律师则神色镇定,准备展开激烈的法律交锋。
案件起因
2012年,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然而,工程结束后,原告发现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于是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抗辩
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上千余件,经验丰富。他接受被告方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首先,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其次,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案件结局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场法律较量以被告方的胜利告终,彰显了张居宽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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