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他于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31010,现执业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是该律所的创始合伙人。其服务地区为无锡,律所联系地址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南路21号。执业至今,钱飞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秉持执业理念
钱飞律师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他拒绝“模板化”代理,坚持“一案一策、全程跟踪”。其团队采用“主办律师+助理+专项支持”三级协作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经过法律检索、证据梳理、模拟庭审、风险评估四重闭环处理。从客户反馈来看,其服务在响应速度、沟通透明度、结果可预期性三方面评分均高于行业均值。
处理产品责任纠纷
在20192020年期间,钱飞律师代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公司、第三人浙XX公司因无缝钢管质量问题产生纠纷。2019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购买被告的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原告称钢管出现裂缝,被告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虚假,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XX公司辩称所涉案货物不是其提供的,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质量标准。因该批货物是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要求法院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指出原告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被告提供,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所涉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现场勘验的货物所呈现的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浙江XX述称现场产品不能证明是其生产提供的,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且产品合格,不存在产品缺陷,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而非侵权责任x,现场货物裂痕可能是外力所致,与产品质量无关。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转账记录、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是被告提供的。第三人对部分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被告围绕其主张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对部分证据无异议,但对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有不同解读。第三人对部分证据无异议,但也指出不能证明勘验的产品是其生产的。
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各方的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法院认定2019年1月24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合同均已履行完毕。被告在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提供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报告。原告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之上无缝钢管出现裂缝后,与被告微信联系协商未果后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钱飞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代理思路,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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