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起诉意见书主体是谁哪个机关?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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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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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部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侦察过程中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2、正文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写明案件的有关情节以及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理由。
起草起诉意见书主体是谁哪个机关?

中国的司法是很注重程序以及文书形式的,所以国家机关要做什么都要提交正式的文书材料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比如说抓捕犯罪嫌疑人后,如果想要对他进行审判就必须有一份起诉意见书,检察院才能提起公诉,那么,起草起诉意见书主体是谁呢?

一、起草起诉意见书主体是谁?

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时制作的书面文件。起诉意见书是法律应用写作中常用的文种。

依法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具有区别罪与非区别罪,保障是犯罪人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作用。

本文书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频率很高的文书,任何一个刑事案件自侦查终结时都必须制作此文书。一般是一案一份,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需要提请起诉数名犯罪嫌疑人的,和写一份文书,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制作。对共同犯罪中不需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仍应当将共同犯罪的事实说清楚,并注明对未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情况。

二、起诉意见书写作要点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侦察过程中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

2、正文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写明案件的有关情节以及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理由。

3、尾部写明拟移送的检察院的名称或本院公诉部门、制作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局长和公安局印章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公章。

4、附项写明移送卷宗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现在的处所、随案移送的物品、被告人是否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起草起诉意见书主体是公安机关。写起诉意见书的目的是为了让检察院能够有充足的依据和理由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而公安机关在职责就是调查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搜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所以起诉意见书自然就由公安机关来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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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起诉意见书主体是谁哪个机关?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该文书主要是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案件来源、犯罪事实、侦查过程以及案件定性所进行的总结,该意见代表侦查机关的意见,目的是将意见提供给检察院,便于检察院起诉用的。该文书是在案件侦查终结被批准后,所制作起草的,随案卷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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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认定主体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物的建设者,包括单位或者个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 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 形成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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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起诉意见书主体是谁?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时制作的书面文件。起诉意见书是法律应用写作中常用的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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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议的订立主体和集体合同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集体合同从协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经过的过程。
(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或组长和副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二)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三)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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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人: (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配偶/房屋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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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购房人配偶;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房屋的自然情况
(一)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坐落在 室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在楼层: 总层数: 附属设施:
(二)、房屋的权属情况:
1、产权性质:个人产权,丘地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
2、房屋的抵押情况为: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二、房屋的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更名过户及房屋交接
(一)、成交价格:
经双方协商所出售的房屋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乙方在 年 月 日当天交付甲方房屋定金(人民币) 整( )元。在签署借款合同之前,定金由甲方保管,签署借款合同的当天此定金应放入银行进行资金托管。双方达成一致,房屋产权证更名更名费用及交易的各种税费由 方承担。 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 方承担。
(二)、付款方式:
经协商,乙方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此房购房款。双方愿意按照( )方式进行:
1、 首付款放入银行进行资金托管,银行做完抵押手续后,银行拿到他项权利证的当天或次日将首付款及信贷资金一同划转到甲方银行账户。
2、 首付款放入银行进行资金托管,产权新证下证的当天,乙方将首付款划转到甲方的账户里,银行做完抵押手续后,取得他项权利证的当天或次日将信贷资金划转到甲方银行账户。
(三)、房屋交接:
经协商,房屋转交时间为:甲方拿到全部房款的 日内,届时甲方将陈欠费用结清(水、电、煤气费,取暖费,物业费,有线电视费)
三、违约责任:
1、双方约定,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付款流程办理,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违约方不履行本合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全部的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的违约金。
2、若乙方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此房,因乙方自身原因(银行的不良信誉记录/收入不稳定/为他人担保的不良记录)未获得银行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3 ) 种方式解决:
(1)、乙方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一次性形式交易方式支付给甲方。
(2)、本合同终止,乙方支付的定金和房款应如数无息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终止,乙方支付的定金不返回,房款应如数无息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3、若因甲方的房屋不够贷款资质(超出按揭贷款对房龄的要求/此房正在抵押或为他人做担保抵押/该房因其它原因不能在房产交易中心正常更名),双方同意按照第( ) 种方式解决:
(1)、乙方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一次性形式交易方式支付给甲方。
(2)、本合同终止,乙方支付的定金和房款应如数无息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3)、本合同终止,乙方支付的定金及房款应如数无息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4、双方签署此合同后,在双方进行房屋产权更名之前,如甲方自身的原因不将此房出售给乙方(除银行不给此房发放贷款外),则双倍赔偿乙方定金,并将乙方所交房款无息返还给乙方,确实因国家政策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不能更名,这种情况双方不赔偿对方任何经济损失及定金。若因乙方自身的原因不购买此房屋,则甲方不将定金及所交房款返还给乙方(除乙方的贷款资质没有通过审批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5、若该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具体状况应充分了解,若在房屋交接时,具体状况有所偏差,甲方承担责任。房屋转让之前甲方应结算该房屋的所有费用,保证该房屋在交接时没有任何陈欠。
6、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在交易前及交易当时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经济纠纷,保证在交易后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保证没有他人分割此房产。交易后如有交易前的各种纠纷若有他人分割此房产,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将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户口调入此房,需要甲方配合时,甲方应全力配合。若因甲方的户口在此房处不迁出而导致乙方户口不能调入,则甲方自愿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整。
8、此房若有物业维修基金,则甲方配合乙方在拿到产权新证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更名,否则赔付乙方人民币壹仟元整,若超过10个工作日,则自愿以现金的形式赔付该房的全部物业维修基金。若此房没有物业维修基金,则不需要更名。
9、双方协商,在2010年 月 日之前递交贷款前审批的所有资料。在通过房屋评估环节,确定房屋贷款额度后的2个工作日内双方配合办理首付款资金托管手续,办理完托管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双方进行产权更名,在办理完产权证更名手续后,在拿到新的产权证的当天办理土地证,2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抵押手续,办完抵押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资金划转,否则违约方自愿赔付给守约方人民币 整(¥ )做为违约金。
10、根据本合同需要双方联系电话见本合同最后一页,一方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四、陈述和承诺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真实的愿意出售给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3、双方对该交易房产的现状、产权性质、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所有约定均达成一致,没有任何异议。
4、甲方为此房产的唯一所有权人,自此次交易后,放弃此房的所有权、处置权,且乙方为此房产的唯一交易方。
五、合同效力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
1、乙方承诺没有不良的信誉记录,若因乙方的不良信誉记录导致不能贷款,定金不返回。
甲 方: (签名) 乙 方: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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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的自然情况
(一)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坐落在 区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在楼层: 总层数: 房屋的设计用途为:住宅 房屋结构:
(二)、房屋的权属情况:
1、产权性质: 丘地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2、土地性质:该房屋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 方式获得,现 土地证
3、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二、房屋的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更名过户及房屋交接
(一)、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经双方协商所出售的房屋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余款为(人民币) 元整(¥ ),乙方在产权证更名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双方达成一致,房屋产权更名及土地证更名费用及交易的各种税费由 方承担。
(二)、更名过户、房屋交接:
经协商,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之前去产权处办理产权更名手续,甲方将在 年 月 日之前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转交给乙方,并将陈欠费用结清。
三、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全部的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3、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后在双方进行产权更名之前,甲方不得再将该套房屋向他人出售(包括与他人签署买卖协议或与他人进行房屋产权更名),如甲方违约,乙方不退房,甲方将乙方支付的房款(定金)返回给乙方的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总房价款的30%;若乙方不购买此房,同样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总房价款的30%。守约方保留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的权利。另外,此房不因房价上涨或下降而导致交易失败或合同终止。
4、甲方应如实告之在其所有权期间,该房屋的历史情况,权属情况,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没有陈欠、产权纠纷和经济纠份,如交接后发生的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陈欠、产权纠纷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保证对所出售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在交易前及交易当时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经济纠纷,保证在交易后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保证没有他人分割此房产。交易后如有交易前的各种纠纷若有他人分割此房产,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6、若该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具体状况应充分了解,若在房屋交接时,具体状况有所偏差,甲方承担责任。
7、根据本合同需要双方联系电话见本合同最后一页,一方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四、陈述和承诺
1、甲方承诺:甲方同其配偶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3、双方对该交易房产的现状、产权性质、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所有约定均达成一致,没有任何异议。
4、甲方为此房产的唯一所有权人,自此次交易后,放弃此房的所有权、处置权,且乙方为此房产的唯一交易方。
五、合同效力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
甲 方: (签名) 乙 方: (签名)
甲方配偶: (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这个是正规合同,按照上面的做就行了。确保万无一失,都有法律效应的
合同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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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或组长和副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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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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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由谁起草的?
股东会议是由公司股东会来起草的,然后通过股东会议上的各位股东来决议,普通的决议是必须要通过一半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才有效的,起草之后的会议可以在股东会议上决议或者是修改等等,股东会做出的股东会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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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主体主体是谁,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1款对本罪的主体规定也明确限定于此。但是,鉴于实践中也有少数情况下,重大交通事故由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因此,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为立法简洁起见,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对本罪的主体干脆不作限定。毫无疑问,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在修订后,其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间已产生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故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均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此,本罪的主体实际上仅限于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这类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一般都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认定处罚。但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还是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行人,都可以因自己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而致成重大事故,因而理所当然地在本罪的主体中不能排除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例如,行人违章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及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特别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认定。譬如,行为人在通常没有机动车辆来往的公路上违章骑自行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只可能危害特定少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认定为本罪。根据监督过失理论,《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十分值得肯定的。问题是,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如果不是“指使”、“强令”驾驶人员违章驾驶,可否因其疏于监督管理而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某单位主管人员明知其雇佣的汽车司机无驾驶资格或明知其用于运营的客车经常严重超载,而仍任凭司机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否认定该主管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依监督过失理论,这种情况下追究主管人员交通肇事罪的罪责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根据《解释》的精神,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解释》只明确了上述人员因“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不宜对该规定作类推解释。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各该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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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对于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是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集体合同从协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经过的过程。
(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或组长和副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二)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三)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财产分割的主体客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分割的主体客体是夫妻双方。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集体合同从协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经过的过程。
(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或组长和副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二)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三)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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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谁起草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应该由谁来起草股东会议决议,《公司法》当中规定,股东大会应该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决议书中的内容应该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情况,决议情况等,至于由谁来起草会议决议的这个问题,公司可以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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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集体合同从协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经过的过程。
(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或组长和副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二)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三)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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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物的建设者,包括单位或者个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 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 形成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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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股东会决议由谁起草
我国法律制度并没有强行规定必须由谁来起草股东会议决议书,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股东会议决议书中,需要介绍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的通知情况,股东到会情况,会议主持情况以及会议决议的具体事项等,由谁来起草决议书的这个问题应由公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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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企业管理人可以代为参加诉讼,但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应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破产企业管理人成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违法有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国家利益或破产企业股东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管理人成员个人承担。破产企业管理人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外不应具有民事主体法律资格,若需对外签约或诉讼,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应当以被破产企业名义组织实施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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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医罪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 这些人由于没有任何行医条件和保障,进行的任何行医活动都属于非法行医,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当构成非法行医罪。实践中,一些有点医术甚至有些医术“高明”的“江湖医生”,可能确实医治了不少患者,但也属非法行医。 2.已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通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 将“医生执业资格”等同于“医师执业资格”的学者主张这部分人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法律之所以规范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就是要求行医者不仅要有医学知识和技能,而且要具备必需的设备和条件。再则,从法条表述可看出,“医生执业资格”并不等同于“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而是二者的统一。 3.已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九条又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由此可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即使为其医师办理了集体注册,医师也不必然取得个体行医资格。 4.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但超出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行医的人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笔者原则上赞同肯定说。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只能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首先,这是建立安全完善的医疗保健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任何对上述规定的破坏都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尽管很多时候超越执业范围、类别的行为并没有给人体造成伤害,甚至是有利的,超越执业地点的行为可能对人体更是没有什么伤害,但正如上述,规定本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对这一制度的破坏。 其次,“医生执业资格”是个具体的概念,和其适用的具体环境与场合密不可分,即只有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才叫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当然,由于本类主体毕竟与前面的三类有着重大区别,认定时应该作以严格界定,只有那些故意超越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行医的人,才可以认定构成本罪。对处于紧急情况,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而“越权”的,不应作本罪处理。
破产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有债务人和债权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在中国大陆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公司破产清算责任 对于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其债务应如何处理呢?目前一些地方人民简单地将案件终止了结并不妥当,当事人也并非只能就此放弃债务追索。就法理而言,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也应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讼,而提讼的根据则在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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