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还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丰富的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硕士毕业后便投身律师行业,主办和参与办理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超过两百亿元,理论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目前,她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大成南京分所2024年引进加盟的优秀合伙人。
擅长领域
俞雯律师尤其擅长房产纠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同时,她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也有所涉足,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基础设施、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均有深入研究。
执业理念
俞雯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处理案件时,她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职务与荣誉
俞雯律师担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还是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曾多次前往电视台录制普法视频,通过生动有趣的普法小案例小故事向观众讲解民法典。她还获得了多项荣誉,包括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等。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与被告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原告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俞雯律师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考虑到原告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可以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相关责任应由石XX承担。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体现了俞雯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条文的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代表性案例二:成功调解房屋买卖“查封过户”僵局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XX、谭XX,要求两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并支付违约金等。俞雯律师作为被告胡XX、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胡X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这起案件展示了俞雯律师在处理房产纠纷时的调解能力,通过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促成了双方的和解,避免了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代表性案例三: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147万,助力客户最终成功收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俞雯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起案件体现了俞雯律师在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的专业能力,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法律条文的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的权益。
综上所述,俞雯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良好的执业理念,在房产纠纷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她在处理各类案件时,能够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诉讼还是调解过程中,她都展现出了专业律师的素养和能力,是一位值得信赖的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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