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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交通肇事案件频发,此类案件的处理不仅关乎法律的公正裁决,更涉及到众多家庭的命运。焦梓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交通肇事案件的辩护中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和策略。下面我们通过一起具体案例来深入了解他的辩护思路。
多因性分析
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焦梓铭律师提出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多因性。他认为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徐X存在重大过错,是引发事故的直接诱因。同时指出刘X对车辆超载无主观故意,不应就此加重其责任,且刘X所驾驶车辆系合格车辆,在行驶途中为了避让四轮电动车造成后续事故,其主观过错相对较小。
自首情节主张
焦律师认为刘X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刘X未逃离现场,第一时间通过对讲机联系公司并留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过法院认为刘X联系公司和拨打急救电话是履行工作职责和自救措施,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未认定其自首。
从轻处罚依据
焦梓铭律师还强调刘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且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虽未采纳自首等部分辩护意见,但考虑到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并取得部分谅解以及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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