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实务中,很多案件都会陷入“证据迷雾”,事实认定困难重重,本案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便是如此。何菲娅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能力,在这起复杂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何菲娅律师执业已逾六年,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处理各类案件的多面手。
证据初查:发现关键线索
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仔细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经过认真查阅,她确认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高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就在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法律主张:突破一审困境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何菲娅律师没有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庭审辩论:构建责任链条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成功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让案件有了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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