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规定什么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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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包括: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须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省直有关厅(局)所属检测机构,由省直有关厅(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规定什么的?

根据各区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不同速度,各区可以制定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地域性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行政法规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江西省现行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的,从质量检测方面规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并且在江西省范围内实施并有约束力的行政法规。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一所规定的资质标准。

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须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省直有关厅(局)所属检测机构,由省直有关厅(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分别或同时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中单项或多项检测资质,附件二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仪器设备为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具备的检测能力。

第九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复印件;

(四)反映检测能力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五)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六)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质量体系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出具声明。

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一所规定的资质标准。

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须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省直有关厅(局)所属检测机构,由省直有关厅(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分别或同时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中单项或多项检测资质,附件二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仪器设备为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具备的检测能力。

第九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复印件;

(四)反映检测能力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五)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六)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质量体系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出具声明。

复印件应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十条 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应当内容齐全,手续完备。

省建设厅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如存在数据不全、资料不全、印鉴不全、填报不规范或不真实、字迹难以辨认等,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资质的,省建设厅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在资质审批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自资质申请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如要进行现场核查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在“江西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需进行核查。公示和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

对符合资质标准的,由省建设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在“江西建设网”上公布检测机构名单及检测资质和检测业务范围。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执行建设部统一样式,证号由省建设厅统一编码。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有关材料。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资质证书延期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中特殊检测项目需委托外省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赣进行检测的,应由委托方或检测机构到省建设厅办理检测工程单项备案手续,符合备案要求后方可开展检测。

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计量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3)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4)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一览表、检测人员证书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在法定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可携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破产、撤销的检测机构,应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厅予以注销。

歇业的检测机构应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备案,其资质证书应交回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业的应报经省建设厅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获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检测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严禁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检测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和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

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注明见证人员姓名及单位,并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检测报告应向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报验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在争议当事方的见证下进行复检,所发生的复检费用先由提出复检方垫付,待明确责任后,由责任方承担。若无法就复检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或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由当事方共同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协调或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从事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经省质监总站备案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检测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内应向备案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备案机关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1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所承担检测工程项目不得与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否则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向委托方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如无特殊情况,委托方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能全部满足单位工程的检测要求,则委托方不得分包肢解检测合同。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送检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执行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检测结果上报制度。

第四章 见证取样及送检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影响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建筑材料和专项检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项目,必须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范标准,由工程施工方与见证人员共同对检测项目取样和送样。见证人员对检测试件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法定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见证人员需经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每个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1人,重要、大型工程的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如建设单位无具备专业技术的见证人员,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另行商议。

见证人员应由熟悉工程质量检测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需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经省质监总站备案后,方可从事取样送检的见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检测项目取样时,见证人员须对取样过程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认。见证人员应作好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 试样送检时,须由见证人员和施工方取样人员共同送检,填写送检单,送检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收样时须查验见证人员有关证书和身份证,检查送检单和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配置、技术资料归档、检测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或非法转包检测业务;

(三)被检测工程项目是否与相关参建方有隶属关系;

(四)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签订检测合同;

(六)从事检测和见证人员以及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

(八)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对检测问题投诉有依据的、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有疑异的,组织复检。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六)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进入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应在做出相应处罚决定5个工作日之内,将书面材料报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可依法对其资质做出相应处罚。

外省进赣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关条款的,其检测结果无效,省建设厅作出暂停进入本省市场、一年内不予办理进赣备案手续,并将情况通报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规定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违反本规定,未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未按规定签订检测合同的、未执行检测合同和检测结果上报制度的、检测工程项目与相关参建方有隶属关系的,责令整改,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进入市场。

检测方、委托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还应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赣建质字[1998]1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同时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的,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五)建筑节能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节能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名。

(六)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名。

(七)室内环境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名。

(八)设备安装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名。

(九)预拌商品混凝土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混凝土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给予了建筑行业标准,从司法角度给予了工程使用者保护。同时也对检测人员以高标准,严格要求检测人员素质,防止贪腐现象啊,维护工程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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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义
1、消防工程主要含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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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区公司工程部驻场经理负责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的监督管理,承担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管理责任。
四、工作要求
1、所有用于消防工程的材料必须验证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水泵结合器等消防系统主要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2、消防工程必须使用相应资质的专业消防单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3、消防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消防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并报工程部批准后严格实施。
4、施工单位的每一道工序完成后的隐蔽验收记录必须记载验收部位简图、验收结果和验收人。
5、工程部有关人员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当无监理单位时,工程部有关人员要履行相应的监理职责)。
(1)驻场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应监督监理单位依据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严格履行各道工序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并做好工程日志记录。
(2)现场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库房备料情况,发现不符合本工程要求、非本工程使用的材料,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清场。
(3)消防工程施工前,地区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应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
(4)地区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应不定期的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消防工程工序、隐蔽验收记录,并将此项工作记录在工程日志中备查。
(5)地区公司工程部工程管理人员要随机抽查监理单位工序验收记录,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工序按照《建筑施工协作单位评估细则》规定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对于监理工程师验收后仍存在问题时,应对监理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6)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可按照《建筑施工协作单位评估细则》,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做好记录。
五、消火栓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在消火栓系统施工中,立管安装位置及支架处理、消火栓箱的各项安装尺寸指标控制是管理的重点。
2、基础部位施工管理要点:
(1)管道穿过基础、地垄墙部位的预留洞尺寸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2)管道穿过地下室的地下构筑物外墙时,防水套管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地下室电梯门一侧严禁布设消防管道,半地下室进户管预留套管注意避让门窗洞口。
(4)检查管道标高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布置和连接配件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主体施工阶段施工管理要点:
(1)检查预留孔洞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复核消火栓箱预留洞是否满足安装要求。
(2)核对预留套管:重点消火栓立管套管位置是否符合要求,避免对住户门及各管井门开启造成影响。
(3)如遇需预埋结构体内的管道,核查其规格、型号和数量、质量是否与图纸和其他施工文件要求相符合,并在混凝土浇注前进行水压试验。
4、管道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检查管材、管件是否一致。
(2)检查管道的支、吊、托架的安装,位置、数量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固定是否牢靠,楼梯前室、休息平台储藏室过道等人行通道,角钢支架末端打磨圆滑。
(3)安装完毕后管道做水压试验,且在交付使用前冲洗。
5、消火栓箱安装管理要点:
(1)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栓口中心距离地面
1.
1,偏差在±20mm以内。
(3)阀门中心距离箱体侧面为140mm,距离箱体后内表面为100mm,偏差在±5mm以内
(4)消火栓箱体安装垂直度偏差在3mm以内。
六、自动喷淋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在自动喷淋系统施工中,沟槽施工工艺,喷头在桥架、风管处的安装位置是管理的重点。
2、管道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检查管材、管件是否一致。
(2)检查管道的支、吊、托架的安装,位置、数量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固定是否牢靠,楼梯前室、休息平台储藏室过道等人行通道,角钢支架末端打磨圆滑。
(3)采用沟槽式连接时,沟槽式管件应为球墨铸铁、橡胶密封圈,沟槽和开孔应用专用滚槽机和开孔机施工,并做防腐处理。
(4)安装完毕后管道做水压试验,且在喷头安装前进行冲洗。
3、喷头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喷头安装应采用生产厂家专用扳手。
(2)检查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墙、梁、楼板等障碍物的距离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当梁、风管、桥架宽度大于
1.2时,应增设喷头。增设的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位置。
4、报警阀组的安装管理要点:
(1)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2)检查安装地点是否有排水设施。
(3)安装时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
(4)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
1.2。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2。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
5、泵房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消防水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2)2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接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其他连接时应做防锈处理。
(3)水箱溢流管及排空管附近应有排水设施,并不得直接连接排水管。
6、调试施工管理要点
(1)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水源测试。消防水泵调试。稳压泵调试。报警阀调试。排水设施调试。联动试验。
(2)水压试验如管道太长或楼层太高,应分段或分层试压,分段或分层试压合格,再进行系统的水压试验。
七、火灾报警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检查各类导线及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规定,并且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2、布线施工管理要点:
(1)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如在吊顶内敷设,则盒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2)管子长度超过45无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30有一个弯曲,管长度每超过20有2个弯曲,管长度每超过8有三个弯曲时均应加接线过路盒。
(3)管线经过建筑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跨越变形缝两侧应固定且留有余量。
(4)每回路导线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3、探测器安装管理要点
(1)探测器周围0.5内,不应有遮挡物。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2)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3)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兰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管理要点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
1.5处。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2)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5、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管理要点
(1)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2.0,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4)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6、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管理要点
(1)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
2,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2)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3)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7、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管理要点
(1)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2)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8、自动报警调试管理要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的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八、防排烟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核对风机的规格、型号、叶轮旋转方向、传动方式、风口位置、转速、风量、风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九、相关文件
1、《建筑施工协作单位评估细则》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5、《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
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93)
十、附加说明
1、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文件由集团项目管理部负责修订、解释。
消防工程质量内业资料实施细则中对于消火栓、喷淋、排烟系统和报警装置材料的规格性能均有不同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严格进行施工和施工后的质量检查,分别根据相关系统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另外,安装完毕后,物业等部门也应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保证关键时刻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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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拆迁安置相关细则?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 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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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朋友最近去江苏打工去了,他们需要签一份劳动合同,所以想问问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对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有以下内容:
1、2016年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
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
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
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
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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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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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是浙江人,在浙江有几套房子,现在经济情况不好,想出售一套房子救急,但是以前都没卖过,所以现在想知道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实施细则有哪些?请具体一些
[律师回复] 浙江省二手房买卖流程
1、了解房屋情况。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查档: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价到档案大厦国土部门查房档案;
3、签合同: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但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4、申请过户。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存在无产权或部分产权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则拒绝申请。
5、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6、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7、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8、买方付清所有房款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物业费。
附随义务随不动产的变更发生转移这就是必然的结果,在不动产买卖的过程当中也有可能会发生相应的附随义务,比如协助当事人完成房产的过户。甚至在签约之前卖方都应该先把该不动产给打扫干净了,附随义务的转移也随着不动产的交易在发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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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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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牡丹江工作,在工作的时候出了事故受了工伤,请问牡丹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以上是牡丹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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