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
郭寿瑶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0xxxxxxxxx2535,任职于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企业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她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能帮助企业合规经营管理等。从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在民商事业务、婚姻家事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案件背景与困境
在案号为(20XX)川01XX民初XXXX号的案件中,原告唐XX与被告成都住XX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但该公司自2019年12月24日起停止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被告公司还试图通过股权转让等手段逃避债务,原告面临租约到期却无法收回款项的困境。
深入调查,揭露股东出资瑕疵
郭寿瑶律师并未局限于起诉合同相对方,而是深入调查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股权变动情况。她查明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债务产生期间,原股东黄XX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邱XX,且双方均未实际缴纳出资,出资时间约定为2035年。
在诉讼过程中,郭寿瑶律师意识到仅起诉空壳公司无法执行回款,遂代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黄XX、邱XX为本案共同被告,打破了包租公司通过“换壳”逃避债务的企图。
郭寿瑶律师在庭审中主张,被告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发生混同。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黄XX和邱XX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且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要求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精准核算损失,最大化客户权益
郭寿瑶律师详细梳理了原告垫付的租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水电燃气费等各项损失。针对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她主张了逾期利息,并主动将计算标准调整得合理合规,按年利率4.16%计算,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结果与判决
法院采纳了郭寿瑶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成都住XX公司构成违约。认定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黄XX与邱XX在持股期间均未实缴出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股东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责任,黄XX与邱XX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被告成都住XX公司需支付原告租金9500元,支付物业费、水费、垃圾清运费共计1723.17元,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黄XX、邱XX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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