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业背景介绍
鲁世超律师于2022年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现任职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从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鲁律师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人身损害领域承办案件达10余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中,占比约5%,还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
鲁世超律师曾代理一起建工纠纷,再审申请人为洛阳XX医院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洛阳XXXX公司,被申请人为李XX。本案源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李XX诉求,XX公司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部分判项并调整工程款数额,XX公司等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材料款应扣除、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等诉求。
三、再审法院审理判决
河南省高院再审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对于复工后工程款,因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再审中申请人放弃申请理由;对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再审判决撤销二审部分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等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李XX其他诉求。
四、律师工作成果体现
此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再审审查后发还一审法院重审。重审一审阶段,法院根据鲁律师的辩论和代理意见,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后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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