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非吸大案

最新修订 | 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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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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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等案件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曾办理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典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2026年3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非吸大案

律师基本信息

陈晓伟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从2009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主要为全国刑事领域,重点在北京。其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陈晓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

职务与荣誉

陈晓伟身兼多职,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他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值得一提的是,在20152024年,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并且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在媒体上有较高的曝光度。

行业贡献

陈晓伟律师发表过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展现了他在刑事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尤其专注于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同时,他也在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非吸典型案例一: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等八人与冯某、韩某某(均已逮捕),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丁XX等八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包括公司业务、郭X职位、参与数额、业务宣传情况等。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整体把握案件,并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建议,在审判阶段退赔15万元。辩护律师提出三点辩护意见:一是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二是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三是郭X积极退赔。

法院认为,丁XX等八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并承诺高额收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公司销售总负责人,为主犯;孟X、王XX在公司募集资金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他人员均系销售人员,作用相对较小,均系从犯。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退足部分继续追缴。最终,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非吸典型案例二: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等职务,通过线下门店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郝XX投案之前咨询过律师,律师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投案以争取认定自首从而获得有利量刑。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且很多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辩护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从轻。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律师与郝XX交流辩护意见并得到其认可。辩护律师提出五点辩护意见:一是郝XX系初犯、偶犯;二是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三是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四是郝XX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五是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法院认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意见,法院认为涉案人员提成、奖励按全额计算且可自行支配,“挂单”属共同犯罪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扣除,该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郝XX系从犯的意见,法院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被告人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予以采纳。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陈晓伟律师在这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通过深入了解案情、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处罚,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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