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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此类案件涉及多方利益,法律关系复杂,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提出了极高要求。沙璇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在民商事执行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处理的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充分展现了其在案件细节把握和证据分析方面的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上诉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争议焦点集中在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工程价款认定等方面。上诉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支付条件未成就,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且未按约定开具发票,同时一审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支付条件成就分析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重复起诉及滥用诉权问题,法院认为前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超四年,上诉人长期未积极向上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此外,合同虽约定先票后款,但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与上诉人付款义务不对等,以此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缺乏法律依据。
工程价款认定审查
对于一审认定的应付款、已付工程价款及各项扣减项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审中无异议。但上诉人认为一审未将吊装运输费计入甲供材料部分系事实认定错误。法院认为该款项既无施工过程中的确认凭证,也未得到被上诉人追认,一审未予扣除并无不当,维持了一审对工程价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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