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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成为常见罪名。此类案件中,如何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是辩护律师面临的重要问题。沙璇律师在办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时,展现出了独特的辩护思路和专业操作逻辑。
案件指控与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上传本人及他人支付宝二维码至“XX”平台用于帮助赌博犯罪活动支付结算,结算金额及违法所得明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信息、案发经过说明、证人证言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以证实指控。
辩护策略制定
沙璇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被告人虽存在犯罪前科,但时间跨度长,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基于这些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故意犯罪前科情况,法院不予采纳。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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