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概述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起正式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他主要服务于全国刑事领域,其中北京是其主要服务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从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以来,陈晓伟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在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截止至今,他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且全为刑事类型案件。20152024年,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非吸案一辩护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为郭X进行辩护。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于2022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业务、其在公司职位、参与数额、业务对外宣传情况、宣传承诺内容以及是否承诺返本付息等。经了解,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律师整体掌握了案件情况,并再次与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了建议,在审判结算时退赔15万元。
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二是郭X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三是郭X积极退赔。最终法院认为各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主犯,孟X、王XX及其他销售人员均系从犯。考虑到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分别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非吸案二辩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陈晓伟律师为被告人郝XX辩护。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等职务,通过线下门店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郝XX投案之前咨询过律师,律师根据其描述,判断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投案以争取认定自首,从而获得更有利的量刑。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且很多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所以辩护律师的重点是为郝XX在量刑方面争取从轻。后续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与郝XX交流辩护意见,得到了郝XX的认可。
辩护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郝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挂单”金额应否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通过这两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辩护,充分展现了陈晓伟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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