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总则第164条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新民法总则第164条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总则第164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单方面滥用代理权

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相对人恶意:明知或应知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于此情形,相对人并不值得保护,且代理人构成无权代理,故代理行为效果不当然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并无损害,自不发生第1款所称的代理人责任。

(2)相对人善意: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代理行为的效果仍赢归属于被代理人,此时被代理人可向滥用代理权的代理人主张赔偿责任。

关于代理人的责任,根据抽象原则要求,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并非同时存在。如果存在基础关系,而代理人未按照基础关系要求履行代理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自不待言;然如果没有基础关系,而只有单独的代理权授予行为,那么代理人则不存在履行代理义务问题,而只享有代理权,此时只意味着其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而不意味着其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一旦滥用代理权导致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根据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又可细分成如下两种情形:

1.存在基础法律关系 代理人赢根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向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2.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 因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而只能根据侵权或者法定代理义务的违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第1款所称的“民事责任”包括两种类型:第一是违约责任,即在委托代理的情形中,代理人应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向被代理人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是侵权责任,在法定代理以及没有基础关系的授权代理中,代理人未按照法定代理之要求或者滥用代理权,导致被代理人利益受损,此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

关于第2款,规定了滥用代理权的另一种常见情形,即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在这种情况下,规范的重点应在于代理行为的效力,然后才可能以此为基础确定“责任”性质及其承担方式。

1、恶意串通项下代理行为的效力,学界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该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由于相对人恶意串通相比于其单纯恶意,更为法律所不容,让其无效,似无不妥。但从实际效果看,可能会于被代理人不利:

(1)增加被代理人的举证负担,若要证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并不简单;

(2)客观上是否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唯有被代理人才能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只要主观有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意图的,一律认定无效,过于僵硬,不如按照相对人单纯恶意处理,其享有最终的决定权——追认或拒绝追认,如此更有利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至于连带责任,只有当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构成以违反善良风俗方式的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时,才有适用余地。本条于此不过是一个不完全规范,具体适用还需要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 所谓滥用是指,针对被代理人而言,代理人突破内部基础关系的约定。

新《民法典》第164条所规定的内容,是为了约束和规范代理人的行为,是使其认真完成职责内的事,不滥用职权的一项制度保障。代理人不能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使滥用代理权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9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8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新民法总则第164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57****03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8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2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1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7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6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2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6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6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0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7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7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3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4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7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民法总则第109条内容是什么?
主要是人的人身自由和他的人格尊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就包括他的名誉,还有他的姓名已于肖像等权利,如果是没有经过他本人的允许,那么任何人不能够随意将他的这些人格权的内容随意出售或者是使用。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第143条是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第143条是什么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内容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法总则第120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刑法总则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法总则内容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内容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18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刑法总则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法总则内容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内容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刑法总则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法总则内容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内容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8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第18条的内容有哪些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法总则第65条的内容是什么
实际情况和登记事项不同的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人类型,公司设立之初会进行工商登记,在营业执照上记载重要事项。如果公司实际情况和工商登记不服,对于不知道这种情况而和公司有经济往来的,之间发生的合同效力有效。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想要买一个房子,也是找到了一个房地产公司,正巧我的同学在那里工作,经过他的介绍签订了一份阴阳合同,民法总则阴阳合同都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2016年 月
甲方名称: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话号码:
乙方名称: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话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甲方项目实施的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调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 项目内容
由乙方承担甲方 实施过程中的的 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服务。
【第2条】 项目管理
1. 项目成员
乙方项目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乙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指定本方的项目组成员,但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如重新指定的成员涉及到本项目的重要方面,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审核乙方提出的书面建议,双方在合理、善意、维护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讨论相关事宜。
2. 遵守内部规章
在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执行本业务时,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指示等。
2/8页
【第3条】 试运行及验收
甲方在测试及验收过程中,如由于乙方原因,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故障或问题。如属于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未通过验收,乙方应排除故障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4条】 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1. 项目费用
本合同总费用计:人民币 ¥ (小写);
2. 付款方式
1)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项目《验收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提交发票及付款申请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的30个工
作日内支付合同总款价的70%,即人民币 ¥ 元(大写:) 至乙方
指定账户。
2) 项目质保期为合格验收日起1年时间,质保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
内甲方支付合同总款价的30%,即人民币 ¥ 元(大写:) 至乙方
指定账户。
3)乙方指定账户
户 名:
税 号:
开户行:
帐 号:
【第5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会配合乙方提供开发所必需遵循的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8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第16条的内容怎么解读?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即将被废止。我国的民法总则是一部起到统筹作用的总则编,对于民事活动相关行为进行了很多规定,有利于社会的合法和谐发展,而且民法总则中有很多的亮点非常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对于亮点的解读和理解,其中民法总则第16条的内容尤为引人注目,不仅有民法总则第16条的内容的解读还有多方面深层次的理解。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民法总则不当得利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朋友不怎样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关于诉讼中“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义务由原告(利益受损人)负担还是由被告(得利人)负担,看似诉讼法的事项,其实民事请求权构成要件的举证义务如何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分配问题,涉及各式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在规定举证义务分配的“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规则之外,无法一一具体规定,只能由民法实体法加以规定。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诉讼中,对“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二项要件的举证义务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来确定,学界和法院不存疑问,而对于“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这个要件由哪方当事人来负担就颇有争议。有的人认为,如果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该项要件的举证义务就应由原告(利益受损失人)负担,但是,那样就存在原告(利益受损失人)因“无法律根据”属于消极的事实(不存在的事实)而客观上无法举证的情况。因此,该项举证义务的确定不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规则,而应由民法将这一要件表达为由被告(得利人)对自己“得到此利益有法律根据”(积极事实)负举证义务。另有人持相反的观点。在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下,相同请求返还的不当得利案件,呈现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18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解读 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解读
[律师回复] 对《民法总则》第145条的解读如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部分法律行为是完全有效的,部分则是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前者如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后者如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对于其所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无效,但获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除外。
二、从意思自治的逻辑看,法律行为原则上在成立时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效力取决于第三方的同意,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因意思能力欠缺,需要第三人监督,以便保护行为人。
2、因法律行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范围,因此他的同意对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必须的。以上两类行为就是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仲裁法规 > 新民法总则第164条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