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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与案件背景
何小艳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8年开始在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执业,担任该所主任及合伙人。其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建设工程等领域,累计承办案件数百起。此次,她作为原告贾XX、王X的代理律师,处理一起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案件。原告与被告长安XX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7年12月28日前交房,但被告直至2018年12月23日才交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325元。
双方主张与证据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公示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被告则辩称虽逾期交房,但原告接房时与物业公司签订《入伙手续书》,已同意免除其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且因施工受天气等因素影响,交房时间应顺延。被告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地球大气探测资料卡》《入伙手续书》等证据。
庭审质证与事实认定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笔录,确定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义务,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与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计算起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3日,共逾期360天,违约金为19218元。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已同意免除违约责任及交房时间应顺延的主张,法院认为《入伙手续书》未涉及违约责任免除问题,且被告未履行停工告知义务,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921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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