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高永帅律师执业于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21xxxxxxxx37601。他自2021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服务地区为黄冈,联系地址位于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高永帅拥有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同时担任工会调解员一职。他秉持“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的执业理念。
丰富的企业法务经历
在投身律师职业之前,高律师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在这段工作经历中,他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这段宝贵的经历使他不仅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还练就了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制定前瞻性防范策略的卓越能力,这为他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防患于未然”的高附加值法律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高永帅律师将执业重心精专于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他认为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最具挑战也最显担当的领域。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他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无畏的执业精神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其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侦查阶段迅速突破
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高永帅律师展现出了在侦查阶段高效解决问题的能力。接案后仅20天内,他便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当日获释。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结案后7日内,他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这两起案件充分体现了他在诉讼程序早期高效沟通、精准出击的能力。
审判阶段争取最佳结果
对于审判阶段的案件,高律师同样有着精准的把控和出色的表现。在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案中,最终被告人获得缓刑。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案,被告人也获得了缓刑。这些案件都体现了他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出色的庭审辩护效果。
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
在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时,高永帅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在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时,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这两起案件的成功处理,彰显了他在复杂案件中力挽狂澜的能力。
成功代理刑事控告
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高永帅律师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一案例展现了他在刑事控告领域同样出色的代理能力。
涉嫌电信诈骗案轻判辩护
被告人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曾于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后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被告人杨XX与其同乡杨XX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杨XX在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已被冻结,XX银行卡仍在杨XX上线手中的情况下,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共计过帐21900元。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高永帅律师作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三是被告人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虽然法院未认定被告人杨XX构成自首,但采纳了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证据不足这一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杨XX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涉嫌诈骗罪获缓刑辩护
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牟利。次日,谭XX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更换微信头像、昵称和地址,下载“Todesk”远程操控软件,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操作后,均因警觉未向对方转账。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高永帅律师作为被告人谭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谭XX、卢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两人的违法所得。
高永帅律师在其刑事辩护生涯中,无论是在侦查、审判阶段,还是面对各类不同的刑事案件,都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取得了多个良好的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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