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也是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还曾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在职务犯罪领域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
典型案例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行动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此案件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厘清法律边界、注重主观故意证据分析与论证、审前辩护及时有效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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