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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虎伟律师在多年执业中,处理了大量劳动工伤赔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本案中充分展现了解决此类难题的能力。
梳理案件材料
韩虎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原告工作5个月收入63607元,月均12721.4元,且有银行流水和工资转账记录为证。但仲裁裁决采用社平工资7598元计算,导致核心待遇大幅降低,韩律师认为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悖,果断提起诉讼。
庭审有力论证
关于工资标准,韩律师提交《劳务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以原告5个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础计算平均工资。关于交通费,提交15张票据证明实际支出,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关于停工留薪期,依据相关规定主张6个月符合规定。
法院部分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工作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劳务费按工程量计算,按原告主张计算对企业不公。经过充分举证和辩论,法院最终采纳韩律师关于工资标准的部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部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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