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大多数是一些丧失父母的孤儿,比如烈士的遗孤,孤儿院的孩子,孩子的亲生父母健在将孩子送于他人抚养的情况比较少见。现在我国在收养领域的法规中完善了涉外收养的相关制度,涉外收养无外乎于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其中一方是外国人,收养其他国家的孩子那是需要遵守人家的法律的。所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是怎么规定的?
一、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收养的成立侧重于收养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收养的效力侧重于收养对养子女和养父母关系的法律效力和收养对养子女和生父母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的解除则偏重收养解除时的程序,这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问题。《适用法》符合“分割论”原则,使得涉外收养中准据法的选择更加合理化,也顺应了当今世界涉外收养准据法选择的潮流。
二、涉外收养的程序怎么进行?
为确保建立有效的收养关系、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涉外收养在程序上较国内的收养程序复杂。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外国收养人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收养申请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
(三)涉外收养的批准与通知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四)涉外收养登记
(五)涉外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其实涉外收养和本国收养的最大区别也就是程序比较繁琐,其余的收养条件并无什么大的区别,比如同样也是要求具备抚养能力,其收养关系的处理,根据我国对于收养的法律制度中的规定。不过,外国人收养我国孩子,需要准备和登记的部门要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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