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于欣律师就职于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服务地区为新疆、库尔勒,其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于欣律师拥有丰富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研究生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在执业过程中,于欣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执业理念为“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以专业成就客户,以理性判断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此外,于欣律师还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对应链接为//mp.weixin.qq.com/s/pTBZukI2o3isHwr5Xg64Q?scene=1&click_id=2,同时也是抖音认证法律博主,抖音主页链接为//v.douyin.com/eZsaXU6fY8/3@9.com。
擅长领域
于欣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以及人身赔偿等。在刑事案件方面,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和法律帮助。在合同纠纷领域,能够准确把握合同条款,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婚姻继承案件中,以专业和耐心处理复杂的家庭关系和财产分配问题。对于工程类纠纷,熟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在人身赔偿案件中,积极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的赔偿。
诈骗罪决定不起诉案例
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何XX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检察机关指控何XX构成诈骗罪,但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的量刑情节。于欣律师作为辩护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有效的辩护。最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何XX不起诉。这一案例体现了于欣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涉嫌开设赌场罪变更为涉嫌赌博罪且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
被不起诉人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赌博罪移送起诉。和静县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博湖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XX伙同他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兑换服务,涉嫌赌博罪。但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于欣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案件过程中积极收集证据、分析案情,为X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和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这一案例展示了于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法律程序的熟练运用,能够为当事人避免不必要的刑事处罚。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例
2023年5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XX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XX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于欣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陈XX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这一案例体现了于欣律师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能够全面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
综上所述,于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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