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有多边形的特点,公民为了使家庭的财产得到保障,一般都会在意外事故尚未发生之时,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如果家庭财产在理赔范围内受到了损失,那么,公民可以根据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原则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原则: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一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即因放弃而自动失效。
保险人在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及时赔付。在赔偿处理中,由于家庭财产保险中的承保财产种类较多而且性质不一,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一般会根据财产性质采用不同的赔偿方式。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处理主要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室内财产的赔偿处理主要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又称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部分,称为第一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一损失;另一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为第二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二损失。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负责,只赔偿第一损失。也就是说,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多少,只取决于保险金额与损失价值,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
对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四、残值处理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五、代位追偿权的行使
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保险人也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六、赔偿后对原保单的处理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期限为3年、5年的,下一保险年度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七、重复保险的分摊
如果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存在重复保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理赔范围内才可以提出希望得到赔偿的请求,否则即使提出,也是不能得到赔偿金的。此外,即使得到赔偿,也不能得到损失全额的补偿,所以最为保险的办法是,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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