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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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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石磊律师
庞石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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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庞石磊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载。主要服务于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等领域。他曾深度参与3亿余元的BOT建设工程纠纷案,为委托人争取近亿元权益;处理网络主播电信诈骗案,为当事人争取免予刑事处罚;还代理执行异议案,挽回上百万元损失,赢得业界好评。

律师基本信息

庞石磊律师是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执行主任。他从200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0xxxxxxxxx4382。其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本科学历,精通中文与英文,可处理多语种法律事务。他所在的律所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62号附1号峨影1958数字影像产业中心三楼。庞石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办了上千案件,涉诉标的近千万元,帮助当事人实现预期诉讼目的,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与好评,在律师业界也有良好口碑。

职务与理念

庞石磊律师担任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同时还是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负责人以及大案、要案部负责人。他秉承“专业赋能、诚信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以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的服务态度,凭借实战经验丰富、思维缜密、办案风格独特以及应对突发状况稳定的心理素质,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尽可能满足当事人个性化的法律服务需求。

擅长领域

庞石磊律师擅长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并购、公司治理运作、投资领域、民商事侵权刑事辩护等核心领域。在这些领域,他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凭借严谨的法律思维、敏锐的争议焦点洞察力及娴熟的庭审辩论技巧,为委托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代表性案例成果

其一,在某集团与某市交通局BOT建设工程纠纷案中,涉案标的逾3亿元,审理周期长达三年,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繁多。庞石磊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研判与周密的诉讼策略,全程主导核心法律事务,最终成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助力委托人争取近亿元权益。其二,在网络主播受害电信诈骗案的刑事辩护环节,他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适用要点,通过逻辑严密的法庭辩论开展无罪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利判决。其三,代理芦山西xx种合金有限公司与四川xx冶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郝xx申请执行执行异议案时,他快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定位争议核心,高效推进法律程序,成功为委托人挽回上百万元经济损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代理

上诉人XX公司、XX公司与上诉人宾馆公司,原审第三人赵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13日,XX公司、XX公司分别与宾馆公司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宾馆公司KTV整体全包工程,合同总承包价2350万元。同日,XX公司与赵XX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案涉工程由赵XX全垫资投入,XX公司、XX公司收取固定利润50万元,剩余利润归赵XX所有。合同签订后,工程因多种原因于2017年2月至4月期间停工退场。2018年8月8日,各方就已完工内容进行确认接收。此后,各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XX公司、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宾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期间,关联案件多次审理,生效判决认定赵XX支付的款项为投资款,但一审法院重审后将该笔款项认定为代付款并予以抵扣,仅判决宾馆公司支付工程款余额63813.6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XX公司、XX公司及宾馆公司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代理思路与工作

庞石磊律师作为XX公司、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团队迅速投入案件梳理工作。深入研究历次审理的判决书、庭审笔录等材料,明确核心争议焦点,即赵XX支付款项的性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采信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针对赵XX支付款项的性质问题,强调生效判决已认定该笔款项为投资款,宾馆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一审法院突破生效裁判认定事实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将投资款认定为代付款并抵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工程造价,仔细核对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对鉴定意见中的各项费用逐一分析,针对宾馆公司提出的异议,准备充分的反驳证据和理由,维护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就逾期付款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一审法院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缺乏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审理过程与结果

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庞石磊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提交了多组证据,包括生效判决书、庭审笔录、投资合作协议、相关裁定书等,用以证明己方主张。宾馆公司辩称赵XX支付的款项为代付款,且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中的部分费用提出异议,认为一审法院利息计算标准过高。庞石磊律师针对宾馆公司的抗辩意见,逐一进行回应和反驳,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争取法院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庞石磊律师的意见,纠正了一审法院在款项性质认定、工程造价采信及利息计算标准方面的错误。认定赵XX支付的款项为投资款,不应作为工程款抵扣;对工程造价部分采纳律师观点,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XXX.3元;支持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撤销一审法院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的判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宾馆公司向XX公司、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3元及相应利息,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价值体现

在这个案件中,庞石磊律师团队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通过专业分析,精准定位争议焦点,为后续的代理工作明确了方向,确保代理工作有的放矢。充分举证,围绕每个争议焦点收集、整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通过清晰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不合理主张,说服法院采纳己方观点,成功推翻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百余万的工程款。在法律适用方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最终促使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确保当事人的利息损失得到合理补偿,全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案件接手到二审审结,律师团队全程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制定合理的代理策略,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诉讼程序中占据有利地位,有效化解了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件均体现了庞石磊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时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代理策略,为当事人实现了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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