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是很多农民人家为了自家的生计谋取利益的一种方式,那么,在工地上难免会发生高空坠物或其他的一些意外发生。那么在我们国家的律法中,工地高空坠物责任划分究竟是怎样的规定的呢?若是发生工地高空坠物,我们有怎样才能利用法律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呢?怎样才能将工地高空坠物责任划分正确呢?
从现有法律看,工地高空坠物责任划分,即便是提起上诉,也很难扭转这一不利判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当无法找到明确的肇事人时,作为建筑物使用人的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确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2、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部门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另外,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
3、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工地高空坠物责任划分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二、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法律的这一规定可能让人们很难理解。毕竟,过错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侵权责任体系中举足轻重。“侵权责任法”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中,最重要的归责要件,就是对过错的认定。如果因为当事人的个人过错造成高空坠物,工地高空坠物责任划分问题,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给大家详细的介绍过了,当然,如果发生了这类事情在我们身上,希望大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将非自己的责任运用正规的法律途径,找到应该负责的相应人员,工地高空坠物责任划分,让他们予以责任。更希望大家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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