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音同字不同侵权是否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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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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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名称音同字不同构成类似商标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企业名称音同字不同侵权是否成立?

我们在购买某一种商品的时候会偏向比较有名的品牌,但是在鱼龙混杂的市场上也总是会混入许多“山寨”产品,这些产品不仅质量差而且细心的人会发现该产品企业与驰名企业虽然有文字上的差别却读音一样。那么,企业名称音同字不同侵权是否成立?

一、企业名称音同字不同侵权是否成立?

企业名称音同字不同构成类似商标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综上所述,企业名称音同字不同侵权是成立的。只有前期承担高额费用的代价大型企业才能够将品牌大范围地扩散出去,有些小企业想通过同音不同字商标等小聪明搭上大企业宣传的便车并从中获得了利润,那就是对大企业合法权益的侵犯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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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途径是指侵权行为发生以后,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破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还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对登记主管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天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被侵权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可以选择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但是前者并不是后者必须的前置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运用司法手段保护企业名称权,无疑更具有权威性,因为司法具有最终解决问题的法律效力。法院在受理侵权企业名称纠纷后,可根据侵权事实和法律,判令被告(侵权人)承担下列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即恢复企业名称的信誉,通常汇要求侵权人公开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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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要点 (一)司法实践发展的三个阶段 1、行政登记程序排斥民事诉讼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目前在一些落后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持这种观点。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是经行政程序获得的民事权利,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争议解决只能经行政复议程序或相应的行政诉讼。典型的案例如蜜雪儿诉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有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行政程序前置纠纷解决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2020年左右的一段时间内。即,权利人首先应当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终结或一段时间内未处理的,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65号)明确提出了这种观点。 3、民事诉讼不受行政程序影响,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具有天然的可诉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持这种观点。 (二)当前司法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讼,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受理。” 2、原最高人民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中指出,“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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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名称权?侵犯名称权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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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是什么?

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名称权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
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名称权有哪些权利
(一)名称决定权
名称决定权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
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但显然此种做法已不适合全国一个大市场的要求,目前已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限制。
(三)名称变更权
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四)名称转让权
名称转让权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而且,既然名称权可以转让,自然名称权就可以继承。尤其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当参与经营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自然会发生名称权的继承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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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企业商号即企业字号,是指经营者经营的企业名称中表达其与他人不同特征的专属名称,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和商事主体的表现形式。企业商号往往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即,企业商号一般不会重复,经营者也不愿意自己的商号与他人重复,尤其是在相同或相近行业中,商号重复的几率比较小。
企业商号、字号及名称的保护
1、保护依据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依据主要是:企业商号明确且在先使用,同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企业商号权保护的根基所在。
2、保护方式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方式包括:注册商标保护、诉讼裁判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最直接快捷的保护方式是行政处罚;注册商标保护主要依赖于公众的自觉性,不去侵犯注册商标;诉讼保护主要是对于侵害行为产生后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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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是什么?

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名称权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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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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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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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要点 (一)司法实践发展的三个阶段 1、行政登记程序排斥民事诉讼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目前在一些落后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持这种观点。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是经行政程序获得的民事权利,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争议解决只能经行政复议程序或相应的行政诉讼。典型的案例如蜜雪儿诉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有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行政程序前置纠纷解决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2020年左右的一段时间内。即,权利人首先应当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终结或一段时间内未处理的,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65号)明确提出了这种观点。 3、民事诉讼不受行政程序影响,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具有天然的可诉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持这种观点。 (二)当前司法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讼,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受理。” 2、原最高人民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中指出,“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
企业名称权被侵害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要点 (一)司法实践发展的三个阶段 1、行政登记程序排斥民事诉讼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目前在一些落后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持这种观点。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是经行政程序获得的民事权利,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争议解决只能经行政复议程序或相应的行政诉讼。典型的案例如蜜雪儿诉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有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行政程序前置纠纷解决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2020年左右的一段时间内。即,权利人首先应当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终结或一段时间内未处理的,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65号)明确提出了这种观点。 3、民事诉讼不受行政程序影响,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具有天然的可诉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持这种观点。 (二)当前司法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讼,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受理。” 2、原最高人民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中指出,“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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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企业名称?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如何起企业名称?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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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样区分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样区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区分
企业的名称、字号和商号等标准标识,是区分企业的主要标志,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无形竞争力。通常,商号等标识往往成为公众选择服务对象、消费对象最主要的依据。正因为企业的商号、字号及名称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许多企业在成立只出便经过深思熟虑,为了注册一个满意的商号而绞尽脑汁;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打造品牌而不懈努力;取得一定知名度后,企业往往通过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品牌效益。
商号
企业商号即企业字号,是指经营者经营的企业名称中表达其与他人不同特征的专属名称,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和商事主体的表现形式。企业商号往往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即,企业商号一般不会重复,经营者也不愿意自己的商号与他人重复,尤其是在相同或相近行业中,商号重复的几率比较小。
侵犯企业商号权的常见形式: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号为注册商标或域名
明知他人已经使用某商号,且该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谋其不正当利益,抢先将该商号作为注册商标来申请注册或以他人商号作为域名抢注的。这是比较常见的侵权方式,此类方式受到法律的禁止。
2、冒用他人商号
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搭便车,谋取私利,在经营同类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中或个体单位中冒用他人商号。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混淆视听,使用极其相似的商号
此类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为了模仿或者误导消费者,使用与知名商号极其相似的商号,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比如,在饮用水行业采用“姓啥啥”作为商号或商标,来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娃哈哈”。注意,此类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最小。
企业商号、字号及名称的保护
1、保护依据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依据主要是:企业商号明确且在先使用,同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企业商号权保护的根基所在。
2、保护方式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方式包括:注册商标保护、诉讼裁判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最直接快捷的保护方式是行政处罚;注册商标保护主要依赖于公众的自觉性,不去侵犯注册商标;诉讼保护主要是对于侵害行为产生后的制裁。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该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区分
企业的名称、字号和商号等标准标识,是区分企业的主要标志,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无形竞争力。通常,商号等标识往往成为公众选择服务对象、消费对象最主要的依据。正因为企业的商号、字号及名称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许多企业在成立只出便经过深思熟虑,为了注册一个满意的商号而绞尽脑汁;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打造品牌而不懈努力;取得一定知名度后,企业往往通过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品牌效益。
商号
企业商号即企业字号,是指经营者经营的企业名称中表达其与他人不同特征的专属名称,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和商事主体的表现形式。企业商号往往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即,企业商号一般不会重复,经营者也不愿意自己的商号与他人重复,尤其是在相同或相近行业中,商号重复的几率比较小。
侵犯企业商号权的常见形式: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号为注册商标或域名
明知他人已经使用某商号,且该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谋其不正当利益,抢先将该商号作为注册商标来申请注册或以他人商号作为域名抢注的。这是比较常见的侵权方式,此类方式受到法律的禁止。
2、冒用他人商号
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搭便车,谋取私利,在经营同类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中或个体单位中冒用他人商号。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混淆视听,使用极其相似的商号
此类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为了模仿或者误导消费者,使用与知名商号极其相似的商号,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比如,在饮用水行业采用“姓啥啥”作为商号或商标,来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娃哈哈”。注意,此类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最小。
企业商号、字号及名称的保护
1、保护依据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依据主要是:企业商号明确且在先使用,同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企业商号权保护的根基所在。
2、保护方式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方式包括:注册商标保护、诉讼裁判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最直接快捷的保护方式是行政处罚;注册商标保护主要依赖于公众的自觉性,不去侵犯注册商标;诉讼保护主要是对于侵害行为产生后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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