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理发育尚不成熟,故而若受到高空坠物的侵害,很有可能就此失去生命,故而在幼儿园周边不要高空坠物,在幼儿园附近的建筑,需要经常维修,不得出现经久不修的现象,且对于幼儿园附近的居民,也需要加强管理。
一、幼儿园周边不要高空坠物的目的是什么?
1、安全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在校园里也要时刻注意安全。
2、发生在校园里的事故:
⑴ 高空抛物,砸到同学。
⑵ 在教学区打闹,撞到了同学,出现不应有的事故。
⑶ 攀爬护栏,摔倒楼下。
3、学生自由谈发生在校园里的事故。
二、高空坠物的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三、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否则,若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周围的建筑居民,在拿不出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若是民事主体没有能力支付赔偿金,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强制性程序来保障其他主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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