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的竞争是很激烈的,但是有的时候一些竞争者为了个人的利益就会进行恶性的竞争,甚至出现了倾销的行为,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受到不良影响,大家可能都遇到或者听说过倾销,但是对于具体的倾销是什么行为可能并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小编就详细给大家说说具体的倾销行为是什么,帮助大家了解。
一、倾销是什么行为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是与政府对出口的建立制度相联系的。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二、倾销行为的表现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事例:公司进行不计成本损失的某时间段内大规模销售,使其竞争对手失去对该地区市场的控制力,降低其所拥有的市场比率,达到垄断,以击垮其竞争者,最后称霸该市场。
三、倾销的种类
1、突发性倾销
(Sporadic dumping),又称短期倾销(Short-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及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该商品。Viner认为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是暂时的,而进口国消费者却可以从中获取低价消费的好处,因而是无可厚非的。
2、间歇性倾销
(Intermittent dumping),又称掠夺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待将竞争对手驱逐出该市场后再实行垄断高价。Viner认为这种类型的倾销具有掠夺性意图,其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超过了进口国消费者获得的好处,因而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
3、持续性倾销
(Persistent dumping),又称长期倾销(Long-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 商品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Viner认为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只有一次,即其被迫转产之时,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获得的好处却是不断累积的,因而也不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量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便宜,加拿大决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美国政府认为,加拿大的征税行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反倾销是以前的《关贸总协定》和今天的"世界贸易组织"所承认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一种措施。
通过本文的详细的介绍,大家对于倾销是什么行应该都有了一定了解,简单的说就是低价的恶性的销售行为,造成了同行业和自身的利益受损,使得大家的都无法得到正常的利益,这对行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因此大家要坚决抵制倾销行为,防止倾销阻碍行业的发展,也是在防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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