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ArticleTitle}

在一些家庭纠纷案件中,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家属需要监护人照顾。所以,在监护人分配上常常出现很大矛盾,那么,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又如何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呢?小编在下文中将为大家详细解释。

一、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代理行为以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名义实施;(2)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3)代理行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4)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问题,《92年意见》第68条但书部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争议。多数意见建议将“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修改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以便更准确,更完善。理由:一是“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两种情形,并未穷尽“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情形,主观随意性大,不好把握,不利于规范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经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形予以删除,足以证实这一问题。

关于本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存在着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

(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民通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这个范围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稍大。

(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个范围是目前最为广泛的。

(4)《回避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修改主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是有利于规范诉讼制度,抑制非法有偿代理行为。《92年意见》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诉讼案件中,近亲属范围过窄,使得为未成年人指定其亲属担任代理人的工作增加困难。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民事实体法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建议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为此,本解释对可以被委托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作了适当扩张,明确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将本不属于其工作人员的公民,通过出具虚假的证明(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委托该公民参加诉讼。对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的,一些法院对此审查的标准不统一,容易引起争议。为此,本条规定,只有那些“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才能够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二、如何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 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其父母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来源,不具有担任监护人的能力;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监护人)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也不具有担任监护人的能力;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应以自愿为前提。

如果没有以上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既需要专门的场所来安置,也需要专门的人员来照顾,更需要一大笔经费来保障其成年之前的教育、医疗以及日常生活。民政局承担着接受孤儿、弃婴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等社会职能,其下属的儿童福利院、救助站,承担社会孤残弃婴的养、治、教、康等职能,确定由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由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健康提供良好的环境。

通过上文小编的整理,不知道大家对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以及如何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是否有所了解呢。在《民法通则》对其也有详细的规定。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多阅读相关法律知识。遵纪守法,承担相应监护责任,同时为被监护人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7.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2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30****77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8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6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3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6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3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6****61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4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5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1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7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8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5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0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3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子女抚养·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向法院申请监护人程序
申请监护人的程序如下:先由有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监护人,若无法协商,人民法院有权在具备资格的人中指定代理人。对于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由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确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想申请法院确认监护人,请问申请法院确认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样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吗?申请确认监护人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行了规范和解释<br/>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br/>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br/>第<br/>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br/>第<br/>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br/>第<br/>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br/>2、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br/>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br/>(1)代理行为以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名义实施;<br/>(2)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br/>(3)代理行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br/>(4)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br/>(5)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br/>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问题,《92年意见》第68条但书部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争议。多数意见建议将“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修改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以便更准确,更完善。理由:一是“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两种情形,并未穷尽“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情形,主观随意性大,不好把握,不利于规范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经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形予以删除,足以证实这一问题。<br/>关于本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br/>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br/>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存在着不同的规定:<br/>(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br/>(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民通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这个范围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稍大。<br/>(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个范围是目前最为广泛的。<br/>(4)《回避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br/>(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br/>(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br/>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修改主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是有利于规范诉讼制度,抑制非法有偿代理行为。《92年意见》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诉讼案件中,近亲属范围过窄,使得为未成年人指定其亲属担任代理人的工作增加困难。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民事实体法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建议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br/>为此,本解释对可以被委托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作了适当扩张,明确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br/>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解释<br/>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将本不属于其工作人员的公民,通过出具虚假的证明(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委托该公民参加诉讼。对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的,一些法院对此审查的标准不统<br/>一,容易引起争议。为此,本条规定,只有那些“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才能够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br/>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1.4w浏览
监护人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第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按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监护权是特别程序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权属于特别程序吗<br/>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br/>特别程序的规定<br/>(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br/>(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r/>(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br/>(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br/>(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br/>(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br/>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390浏览
确认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
确认监护人的程序是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亲属、或者单位居委会指定来确定,对于监护人的指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具体情况下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br/> 首先,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br/>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br/>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br/>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br/>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br/>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br/>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由人民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应另行指定监护人。<br/>监护人在下面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br/>(一)监护人的变更<br/>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b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br/>(二)监护人的终止<br/>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br/>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br/>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br/>3、监护人死亡。<br/>【法律依据】<br/>《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br/>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br/>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br/>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br/>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变更。
494浏览
审理确认监护权特别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审理确认监护权是走的特别程序,如果是属于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是可以走普通的和序;一般特别程序是有时间限制的,在法院受理之后就需要在一个月内或者是公告期满一个月内进行审结。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br/> 首先,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br/>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br/>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br/>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br/>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br/>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br/>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由人民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应另行指定监护人。<br/>监护人在下面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br/>(一)监护人的变更<br/>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b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br/>(二)监护人的终止<br/>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br/>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br/>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br/>3、监护人死亡。<br/>【法律依据】<br/>《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br/>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br/>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br/>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br/>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变更。
303浏览
法院更改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首先确定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然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制定监护人。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获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侄女以前的监护人是她爷爷,现在她的父母想要把监护人更换为他们俩,请问更换监护人程序
[律师回复] <br/>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br/>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br/>第<br/>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br/>第<br/>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br/>第<br/>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br/>2、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br/>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br/>(1)代理行为以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名义实施;<br/>(2)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br/>(3)代理行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br/>(4)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br/>(5)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br/>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问题,《92年意见》第68条但书部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争议。多数意见建议将“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修改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以便更准确,更完善。理由:一是“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两种情形,并未穷尽“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情形,主观随意性大,不好把握,不利于规范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经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形予以删除,足以证实这一问题。<br/>关于本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br/>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br/>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存在着不同的规定:<br/>(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br/>(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民通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这个范围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稍大。<br/>(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个范围是目前最为广泛的。<br/>(4)《回避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br/>(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br/>(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br/>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修改主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是有利于规范诉讼制度,抑制非法有偿代理行为。《92年意见》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诉讼案件中,近亲属范围过窄,使得为未成年人指定其亲属担任代理人的工作增加困难。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民事实体法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建议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br/>为此,本解释对可以被委托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作了适当扩张,明确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br/>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解释<br/>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将本不属于其工作人员的公民,通过出具虚假的证明(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委托该公民参加诉讼。对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的,一些法院对此审查的标准不统<br/>一,容易引起争议。为此,本条规定,只有那些“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才能够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br/>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215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徐州181****3224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镇江181****616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81****3509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