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处 采暖费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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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厅级每人每年1500元;处级每人每年1100元;科级每人每年900元;科员以下每人每年700元。
副处 采暖费标准是什么?

夏季过去,寒冷的冬季已经到来,寒冷的冬季已经来临,各家各户也都开始缴纳供暖费了,取暖费也渐渐成了大家关注的话题之一。当然,国家对于个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部门还是个人家庭的标准都会有所不同。那么想知道是什么吗?律图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那么是什么?律图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

厅级每人每年1500元

处级每人每年1100元

科级每人每年900元

科员以下每人每年700元

二、事业单位中按规定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

正教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1500元

副教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1100元

讲师(当职务)每人每年900元助理及以下每人每年700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

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100元技师、高级工每人每年900元中、初级工,普通工人每人每年700元

四、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暖费补助标准

离退休人员按照所享受的工资待遇相对应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比照在职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计发补贴。

五、事业单位还没有转正的人员的暖费补助标准

执行初期、见习期、试用期工资的人员和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工人,每人每年按70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计发

取暖费是按照平米数报销的,一般来说科员是60平米,副科85平米,正科是95平米,副处以上110平米或全额报销。取暖费只在黄河以北有,且事业单位和公务员之间有差异,各地区、各单位间都有差异,不一而足。

以上就是事业单位取暖费补助标准。取暖费补贴多少是和个人职称密切相关的,补贴费和职位高低是成正比的。这也是国家对工作人员的体恤和福利,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工作人员的关怀。以上就是律图对是什么”的解答,假如您还想了解暖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可以咨询站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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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采暖费标准是怎样的?
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3.6元/平方米、按使用面积每月4.8元/平方米(相当于每平方米24元;非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7.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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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采暖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26元 / 平方米,不报销按23.3元 / 平方米收取。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2元/平方米,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按非居民供热价格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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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供暖单位,有部分业主个人住房的采暖费,发票要求开具单位名称,开具单位抬头的发票妥不妥,有没有什么规定能开还是不能开具。(开给个人和开给单位税率是不一样的,个人免税,单位11%)
[律师回复] 自己的住房交暖气费不可以开成别人单位的发票,否则就有帮助别人单位虚高费用,偷逃所得税的嫌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供热企业向居民供暖在票据的开具上,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
1)在收到其他单位代收代缴的居民采暖费时,可以居民的名义逐张开具发票,这虽然会给供热企业增加不小的工作量,但便于其准确确认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收入。
(
2)可以通过物业公司等单位向居民开具票据,再由供热企业与物业公司等单位统一结算。根据《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对物业公司代收的暖气费并不计征营业税,而只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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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暖气费按照取暖面积、或者是按照热量计收费。具体需要支付暖气费,可以由业主与供暖的单位协商后确定。协商一致之后,用户除了需要遵守缴纳暖气费的义务之外,还需要遵守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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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公司最近因为改造采暖设备,需要购置一批热量表,但是需要事先签订合同,急求一份热量表采购合同的范文?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乙方向甲方供应 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原材料采购合同:   
1、甲方授权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甲方生产要求的货物。乙方的货物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和随货文件要求:   
2、签订合同前,根据甲方要求对乙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双方签字认可后封存,以作为今后货物交接、产品质量检测的标准参照;   3kg计算
4、包装标准:   25KG/袋,包装物不回收。 三、验收标准:   
1、验收地点:甲方工厂;   
2、按照合同第二款验收,如有异议在货到甲方工厂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产品合格。   四、付款方式及运输方式:   
(1)、甲方根据合同资金量先付款,货款汇到乙方账户确认后即发货。   
(2)、乙方仓库位于甲方根据乙方发出的货物提单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到仓库自提,乙方协助物流公司发货。   
(2)、运输方式有甲方自行决定,乙方负责在仓库的上车费,运费及卸车费由甲方承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等各种风险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从第二期货物开始预留吨产品在甲方作为质量保证,该部分产品的货款在合同期满后结算给乙方。 五、供货方式及时间:   乙方在以短信或者传真的方式报价,合同以该时报价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准备至仓库。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果供应的货物行情有较大幅度的变化,乙方根据市场价格对供货产品的价格做出必要的调整。   
2、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或产品规格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如甲方拒收,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且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手续。乙方应保证产品是崭新的、未使用过的,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并随货附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手续;   
4、甲方应在乙方所送的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须立即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   
5、因乙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引发甲方生产或质量事故、导致甲方生产成本增加、第三方使用质量问题,乙方应赔偿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此责任不因甲方已进行质量监测而免除。   
6、双方都应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   七、乙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已向乙方付款,乙方不能交货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物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八、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九、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此原材料采购合同范本有效期: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19日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副驾驶的血液也会采集吗? 采集后会拿去化验嘛
[律师回复]
一、非法采集血液罪是指什么?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非法采集血液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凡层含义: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具体而言包括:
(1)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3)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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